毋庸置疑,只要我们还站在公正的评价立场上,就能够真实感受到从这些办案规定中分泌出来的浓厚人性化味道。虽然最终的执行效果可能并不一定完全契合初衷,但却无可否认:这符合能宽容尽量宽容、能人性尽量人性的治病救人精神,至少是在朝着人性方向进发,是法治进程上的一个进步——而生活在一个由人性与宽容构筑的和谐社会,正是我们每一个人所期待的。但是,尽管如此,大多数人却对这样的人性办案并不领情,质疑声与嘲笑声弥漫在网络空间。
这让我想起最近颇遭非议的广东东莞两级法院的“赔钱减刑”规定来。其实,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赔钱减刑”,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原则,出发点是善意而人性的。倒是很多批评“赔钱减刑”的文章显得不够理性,乃至批判得欠缺基本的法律常识。那么,人性化的办案规定为何屡遭质疑呢?
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对罪犯罪行的痛恨以及基于痛恨的严惩诉求,让公众普遍缺乏对罪犯(哪怕还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宽容情怀。在愤恨情绪的支配下,乱棍打死一个小偷,人们不会觉得有何不妥,也很难有人同情,他们容许对一个小偷违法判处死刑,却很难容忍对同样一个小偷依法宽大处理。于是,对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化对待,普遍被认为是一种画蛇添足,甚至是一种纵容。其实,罪犯未被法律剥夺的人权与普通人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权是同等可贵的——共同体内部的所有人共同组成一个“人权木桶”,共同体的整体人权水平,不是取决于最高的那一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低的那一块木板。
当然,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应该还是公众对执法部门掌握人性尺度的能力以及执法公正性与廉洁性的不信任。换句话说,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每一项人性化举措,非但可能无益于执法正义与社会和谐,相反却可能为执法腐败与权力寻租留下了可趁之机。须知,人性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法律底线;人性的前方不是更人性,而是执法犯法。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众对执法部门的要求,目前还没有达到执法人性化的程度,而是依然停留在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基本层面。这当然不是说公众不需要人性化执法,而是脱离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人性化执法,总是显得那么不切实际:你连按法律公正执法都做不到,怎么可能做得到更高层次的人性执法?这边,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直面执法不公与执法腐败的新闻扑面;那边,个别地方人性办案的消息又排着队登上新闻纸——左右夹击下,公众难免会油然而生强烈的受欺骗感与被愚弄感。这个意义上,只有当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成为一种“普遍的真实”,人性办案才能成为一种“可信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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