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检委会办事机构,完善检委会工作制度
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规范其工作职责和程序,当好检委会的参谋和助手,是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重要一环。2000年7月,宁乡县检察院在湖南省检察系统率先设立了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检委办),选配了两名讲原则、有声望、工作敬业的工作人员,并确定了一名办案经验丰富、法律理论水平较高的业务骨干担任专职委员,确保检委办的“高规格、高水平、高威信”。检委会办事机构成立之初,该院即以强化检委办职能、健全工作制度为切入点,逐步规范了检委会的运作机制。首先根据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具体实际,明确了检委办的四项职能:检委会会务、协助管理检察业务、决定事项的督办、检察业务理论调研和案例编纂。随后,制定一系列制度,界定检委会议事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检委会议案的提起程序、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和督办程序。为解决基层院普遍存在的党组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交叉,检委会议事范围不明确,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致使检委会职能弱化的问题,该院制定了《检委会议案标准》,明确其议事范围为重大案件和业务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与由党组会负责的政治性工作和检察长办公会负责的行政事务严格区分开来,强化了检委会业务决策职能。检委办成立以来,该院共召开检委会54次,其中45次为讨论重大案件,9次为讨论决定检察业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强化了检委会在检察业务工作的决策权威。
针对一些部门和案件承办人怕承担责任,事无大小、轻重均提请检委会决定,造成检委会议事过多过滥的状况,该院制定《议案提请表》,把提交检委会研究的议题、提请依据、承办意见、主管检察长意见、检委办程序审查意见、检委会意见及检察长决定都包括在内,使议案的提请按规程运作。同时由检委办统一归口,对提请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提请程序和议案标准进行把关,确保议案质量。2000年7月至今,检委办共受理各类提请检委会讨论的议案76件,经审查,因不符合提请程序退回提请部门8件,占10.5%,因不符合议案标准退回提请部门14件,占18.4%,有效地保证了检委会集中精力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如2003年8月,该院公诉科就本院渎侦局查办的江某、汪某非法拘禁案是否提起公诉提请检委会讨论,检委办在审查时发现,江某、汪某以办学习班的形式非法拘禁村民数十人,并致一人精神病发,但公诉科提请讨论材料里涉案人非法拘禁后者的证据比较充实,而非法拘禁其他村民的证据明显不足,导致部分事实不清,遂以不符合议案标准为由退回公诉科。公诉科会同渎侦局根据检委办的意见对该案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检委会,检委会委员一致认为该案非法拘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提起公诉,江某、汪某均被法院一审判处了有期徒刑。
为发挥检委办在检委会决策上的参谋服务作用,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该院还制定了《检委办工作细则》,要求检委办将符合标准的议案至少在会前两天送交各委员,给予其充足的思考和酝酿时间,改变了过去检委会委员临会才了解议案,仓促作决定,导致议事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状况。同时,赋予检委办实质性审查职能,检委办通过审阅案卷,评析分歧意见,查找法律依据,在检委会开会时就议案定性、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性咨询意见和有关法律依据,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打下基础。
二、提高检委会成员素质,改善检委会结构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业务方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应囊括检察机关中的精英,体现检察机关的最高水平。长期以来,基层院检委会大都存在检委会成员过多、部分成员素质不高、委员配置结构不合理、缺乏更新机制等问题,造成检委会议事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宁乡县检察院在2000年检委会改革前,检委会委员最多时达13人,远远超出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基层院检委会成员5至9人的规定,且检委会成员中40岁以上的有7人,占54%,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只有4人,占31%,与检委会的地位和肩负的职能明显不相称。为此,该院从提高检委会委员综合素质入手,逐步改善了检委会的结构。
一是改善检委会的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制定检委会委员严格的条件和挑选程序。打破只在行政领导中选任委员的旧框框,以制度的形式规定担任委员必备的条件:年龄须在50岁以下(检察长除外)、学历必须本科以上(现有委员不符合条件的,规定取得学历的时间表)、工作经验必须有三个以上部门任职的经历、有干警民意测验确认的较强法律理论水平和议事决策能力。采用公开考试、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形式在全院具有检察官资格的干警中选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严格按照高检院《检委会组织条例》配备检委会委员人数(5至9人),同时配齐了具有刑法、民商法、诉讼法、侦查等方面知识特长的专业委员。
二是打破“能上不能下”的体制,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当检委会委员就是享受政治待遇的观念,将竞争机制引入检委会委员日常工作中。实行检委会委员任期制,检委会委员与检察长任期相同,随检察长的换届通过组织程序换届。推行检委会委员履职情况考核和任职资格评议,每年年终时由检委办总结分析每位委员在讨论案件或其他重大事项时的发言质量,根据每个委员履职情况,从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品德修养三方面进行考核,并就能否胜任本职工作进行民主测评。考核不称职或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依法定程序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是加强对检委会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为方便委员学习和查找资料,院里给每个委员配备了电脑,建立专门的图书室和资料库,图书室的电脑还连接了互联网;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优先安排委员参加;鼓励委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现有9名检委会委员中,已有1名委员取得了研究生学历,2名委员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另有3名委员参加了省院组织的续职资格培训。近几年来,通过多种途径,宁乡县检察院共免去7名不适格委员职务,新选任委员3人,检委会的知识结构得到有效的改善。与2000年相比,检委会委员人数缩减至9人,缩减31%,40岁以下委员所占比例提高24个百分点,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委员所占比例提高36个百分点。
三、实现检委会议事权责对等,明确检委会委员责任
权责不对等是当前基层院检委会运行体制中一大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委会委员享有决策权而事实上无须承担决策责任;二是检委会在检察业务上有最高权威而事实上其决定执行缺乏监督和保障;三是检委会委员履职任务重却没有享受相应权益。权责不对等往往导致有的委员在议事时根据个人喜好、顺应领导意图或随大流而不顾法律与事实随意发表意见,甚至议而不行,检委会决定得不到落实等。这些现象已严重影响检委会的形象和权威。为此,宁乡县检察院以实现检委会议事权责对等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检委会的责任机制。
一是以《检委会委员议事规则》的形式,明确委员的职责、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要求检委会委员在讨论任何事项或案件时,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着眼案件事实和法律,不受外来干扰和影响,公正、客观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对自己所发表的意见负责。争取组织和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了检委会委员等同于本院院领导副职的政治待遇和每月固定岗位津贴。
二是建立对委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检委会议事渎职责任追究制,规定一年内两次发表意见明显与事实、法律相悖,或三次以上随大流、附和他人观点而没有形成自己主见的情形,由检察长劝其辞职;连续两年内出现上述情形和在任职期限内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密等情况的,由检察长责令其辞职或提请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将其免职。引入责任倒查机制,核查出现问题的环节及责任人,以此增强委员的责任心,提高检委会决策的正确率。
三是为解决检委会决定执行上监督缺失问题,制定《决定执行督办制度》。规定每个委员都有权随时督查检委会决定的执行,并明确检委办对检委会决定执行负专门监督职责,由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反馈,并定期向检委会报告,对拖延执行、擅自变更决定内容或拒不执行的,检委办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做好督办落实工作。2002年,检委会制定了《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安全办案守则》。但反贪局干警王某明知故犯,于当年底接受案件当事人吴某亲属的吃请,并为其打探案情。事后,检委办会同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王某进行严肃查处,将王某调离了检察院,真正做到了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树立了检委会决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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