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资中发[2006]14号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在广泛征求受托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对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明确住房公积金对账责任,分清银行、单位在对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办法》规定,受托银行与缴存单位应签订“对账服务协议“。2006年7月1日起,凡新开户单位应于开户之日与受托银行签订“对账服务协议“。2006年7月1日以前开户的单位,应在6月30日结息后,在发放对账单的同时补签协议,并与今年对账单回执收回时,同步完成全部补签协议工作,各受托银行的协议补签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二、各受托银行分管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领导及职能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各经办行按要求认真执行《办法》,并落实本通知的精神。
三、各受托银行的经办行在执行《办法》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分行职能部门和市房改委资金中心联系。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账务核对工作,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部相关住房公积金会计制度,结合武汉市现行受托银行管理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受托银行与缴存单位之间、受托银行与缴存职工及公积金借款人之间的会计账务与业务台账的核对工作。
第三条 对账的主要内容包括:
市资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核对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基金、增值收益存款等资金账务。
受托银行与缴存单位之间,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账务。
受托银行与职工个人之间,核对职工个人公积金存款及贷款账务。
第二章 对账手段、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按现行管理技术,对账手段包括纸式对账、对账簿对账、电子对账、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四种。本办法所指对账手段主要是纸式对账、对账簿对账和电子对账。开通网上银行后,计算机自动对账办法另行拟定。
纸式对账是指发送纸式对账单和副本账页、回收纸式对账回执的对账方式。
对账簿对账是指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的对账方式。
电子对账是指利用电子化手段发送、回收对账信息的对账方式。电子对账应通过认证手段,确认电子签名人身份,保证电子对账的合法性。
纸式对账和电子对账适用于市资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与缴存单位间的对账。
对账簿和纸式对账适用于受托银行与缴存职工、借款人之间的对账。
第五条 以对账单为载体核对双方账户余额。
纸式对账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对账单回执,由对账单位核对签章后交回;第二联为客户留存联,由对账单位核对并留存。
电子对账单同纸式对账单格式,由受托银行后台集中通过对账系统发出。
第六条 以副本账页为载体记载账户明细并用于对账单位逐笔勾对账务。
纸式副本账页满页时,应及时打印发送;未满页时,按对账对象的对账频率选择打印发送。
采用电子邮件对账的,电子副本账页随对账单一同发出。
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上须签章以明确责任,没有签字或盖章的,视同未对账处理。签发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签发银行应逐页加盖业务用公章;对账单回执应由对账单位签章确认。
第七条 对账方式有银行送达、单位领取、外包送达和上门对账等四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办理完备的签收手续。
第八条 对账的时限规定。
受托银行在对账截止期后五个工作日,向对账单位打印发送纸式对账单:
按月与市资金中心核对,月末双方余额调节相符。
按季与缴存单位核对,至少每年核对一次,如有不符,按规定调整。
按季与借款人核对还款明细,至少每年核对一次。
对账单位在对账截止期后十五日内反馈给银行对账单回执,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
第三章 受托银行与缴存单位对账
第九条 受托银行与公积金缴存单位对账,应与单位签定“对账服务协议“(协议按银行统一格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对账事项。对单位拒绝与银行签定协议的,由此产生的账务纠纷,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条 受托银行对缴存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对账服务。正常缴存单位按季发送对账单,按年打印结息清单。停、缓交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单位,按年打印、发送对账单。
第十一条 对账单回执的收回及处理
正常缴存单位的对账单回执,由受托银行网点与缴存单位协商租用“对账单回执专用箱“ 负责回收及核对单位反馈的对账单回执。逾期未反馈的,由网点负责收回。网点每日指定专人整理清点对账单回执,并核对验印。不符账项,逐笔核实情况,银行错账,及时提出调账申请,随对账单回执一并送后台统一调账。定期装订对账单回执,并妥善保管。
非正常缴存单位的对账单,由网点客户经理上门送达,其对账单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内负责收回。
受托银行经核实确认需要调整不符账项的,需报市资金中心,做到三方或双方同步调整。
受托银行对长期未反馈对账单回执的单位,列为关注类单位,上门对账并督促其缴存公积金或调基。
第四章 受托银行与职工个人对账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的,可以通过对账簿核对账务。
在建行缴存的职工,可随时到营业网点自动终端登折打印查询账务并进行核对。
在工行缴存的职工,可随时到储蓄网点柜台登折打印查询账务并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定期打印还款明细清单,供借款人核对还款账务。同时,受托银行随时向借款人提供时段查询和打印还款清单,原则上不要求收对账回单。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查询等方式进行查询和核对公积金账务。
第五章 对账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五条 市资金中心对受托银行的对账工作列入住房公积金核算业务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按年考核通报。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对账单的发送与回收、对账结果的处理、对账资料的保管等。
考核对象包括受托银行的主管部门、后台操作、营业网点及客户经理等。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应实行客户经理责任制,负责完成单位信息的清理核实和对账单回执的催收工作。
附则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与缴存单位、职工、借款人在核对账务中,如有异议的,可提请市资金中心复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作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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