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风险代理的推广,在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出现了诚信危机。在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后,获得了所期望的诉讼效果,一些当事人却认为律师付出的劳动有限或律师收费过高而在支付代理金时产生纠纷,代理人和当事人双方因此不欢而散,对簿公堂事件时有发生。
2006年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对风险代理的受理范围及收费均作了明文规定。有关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将对近年来争议、纠纷不断的风险代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典型案例 风险代理出“风险”律师诉诸法律
□案例一:
认为律师功劳不大悔约被判败诉
杨某是南昌市人,2003年,其大舅子在犯下一桩命案后找到他帮忙,杨某碍于情面给其提供了逃跑的路费。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某的大舅子当年就被公安部门捉拿归案,并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杨某因给逃犯提供方便,被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一结果让杨某一家人无法承受,杨某在看守所恳求妻子孟某帮自己找律师辩护,争取能在二审的时候帮自己改判缓刑。
2003年7月3日,孟某经人介绍找到江西经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宗某,要求宗某帮丈夫杨某作二审辩护,并提到希望宗某能帮丈夫辩到缓刑。当天孟某与宗律师签订了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交纳了代理费3000元。当年7月28日,杨某的亲弟弟找到宗律师,提出要宗律师尽最大努力救自己的哥哥,如果能够减轻处罚,他愿意交纳高额风险代理金。当日,杨弟和宗律师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其中写明,如果二审时杨某只判缓刑或有期徒刑1年以下,将自愿一次性补交律师费2万元。
后该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审,宗律师向法庭提出杨某窝藏这一犯罪事实,是迫于亲情,无恶性主观心态和故意犯罪心理,且在案发后主动交代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宗律师的辩护意见经过法院审查属实,被采纳。2003年12月,法院依法改判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在此案宣判后,杨某一家提出二审改判是法院依法判决的结果,跟律师的努力没有关系而拒绝补交2万元风险代理金。宗律师遂将杨某告上法庭,一审宗律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经过南昌中院二审,法院在2005年判决杨某支付宗律师风险代理金2万元。
□案例二:
当事人和解拒付风险代理金被判付8万
江西省医药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医药供销公司)与南昌市东湖区房屋修建一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因为一处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了纠纷。房建公司占有该房屋。经江西省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房建公司要将房屋在限期内交给医药供销公司,但该裁决书生效后,房建公司仍无动于衷。
2003年2月25日,医药供销公司找到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合同,该合同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该涉诉房产执行活动,医药供销公司不能擅自撤销委托,私下与对方调解,否则视为律师事务所完成委托任务;医药供销公司支付给律师事务所10万元作为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该项代理后,派出律师通过各种方法要求房建公司解决占房一事,并参与两家公司之间的谈判。
2004年5月,医药供销公司与房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医药供销公司额外补偿20万元给房建公司,所争议的房屋由双方共同出租,租金各得一半。
此后,医药供销公司以未完全实现房屋所有权为由,拒绝支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诉诸法庭,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判决医药供销公司支付8万元代理费给律师事务所。
江西律协 遭遇“诚信危机”律师选择少做风险代理
昨日上午,江西省律师协会的唐秘书长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风险代理与传统代理有所区别,风险代理一般是胜诉几率不大或者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轻易委托风险代理。相对而言,委托风险代理的当事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当事人通常是在对诉讼几乎要失去信心的心态下才会进行风险代理,抱着孤注一掷的心态,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能够“起死回生”。在律师行业内,一般不提倡给弱势群体做风险代理,因为对方经济状况不好,收取其高额代理金毕竟于心不忍。
在风险代理中,一些当事人因为种种微妙的原因与律师产生分歧,而导致在支付风险代理金问题上引发矛盾。比如在代理某项诉讼当中,当事人要求律师去做某项工作,而律师从专业角度判断觉得该工作没有必要,双方由此产生分歧,当事人事后往往认为律师没有尽到责任而悔约。还有一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身也作出了努力,在取得期望的诉讼结果后认为是自己积极采取措施而取得成功,与律师的努力关系不大、还有收费过高问题等等。
律师在遭遇该种“诚信危机”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一般情况下只能和当事人进行协商,采取收取约定数额的部分代理费的方式和平解决。只有极少数律师会通过法律程序向客户索讨代理费,这是律师的无奈之举,因为采取诉讼不但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也会有一定的风险,即使胜诉,人们眼中看到的将不仅仅是律师为自己维护权益的光辉形象,事实上这类诉讼会给律师带来极大的潜在负面影响,有损律师的形象,将流失一些潜在的客户资源。因此,大多数律师在遭遇前车之鉴后选择不做或少做风险代理。
唐秘书长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委托风险代理时是无可厚非的,但双方应当在冷静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以免产生悔约的可能。律师应当把协议做得更完美更精细,最好是做一份双方签订协议前的谈话笔录并双方签字认可,这样即使产生纠纷也将有依据。
律师说法 较有把握才会受理风险代理
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告诉记者,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当事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当事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当事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由于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律师认为,风险代理对律师而言风险是比较大的,律师要承担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但由于风险代理约定的收费标准相对一般代理要高,对律师的吸引力还是比较大。代理费用是在达到当事人期望的诉讼结果后才收费,律师在受理案件后要进行阅卷、取证、查阅资料、撰写代理词、参加庭审等等多项工作,即使官司打输了,律师仍然付出了大量财力和智力成本。用诉讼结果来决定是否支付代理费,这本身是对律师劳动的一种不尊重,否定了律师的劳动价值。而当事人一旦和律师发生矛盾,还存在悔约的可能。
一旦诉诸法律,无疑是有一定风险的。诉讼结果是由多方面因素组成,包括证据效力、案情本身及律师的辩护方式等等。一些认为胜诉希望渺茫的当事人会采取风险代理,因为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密切联系,甚至有些当事人还试图通过共同承担风险来增强办案律师责任心。所以,律师一旦签下风险代理合同,不仅可能收不到代理费,甚至自己还可能受损失。
因此,律师在受理风险代理之前要全面掌握案情及证据效力,在有较大胜诉的把握下才可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相关规定 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对于风险代理,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是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情形的除外。
该办法还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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