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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利——崔英杰案,再次拷问法律的理性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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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我们怀念李志强,也同情崔英杰。我们想要一个洁净文明的大都市,又不忍忽视那些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正像我们要反腐,又要考虑到我们这个“礼仪之邦“的国情,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样。我们不得不要求我们的法律理性些,再理性一些。

      『关键词』理性执法 城管

      2006年8月11日下午5点,在北京市中关村,由于维持生计的三轮车被海淀区城管队员没收,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十几个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口气却软弱:‘把车给我留下,其他你们拿走。”然而,三轮车仍被执法人员收缴。随后,崔英杰“用小刀刺进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咽喉部位。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志强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崔英杰故意杀人”一案,有媒体报道说:是“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指控罪名成立,死刑将成为崔英杰的首选量刑。特别是在当前宣传打击暴力抗法犯罪行为的背景下。

      笔者生活在一个不大的小城,也经常看见小商贩推着三轮车占道经营,甚至引发交通堵塞,心里便埋怨有关部门为什么不管理。后来看到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手持铁锤,见了违章的三轮摊贩举锤便砸,心中又不免同情,便向有关部门提意见:咱们行政执法能不能文明点儿,那三轮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你可以依法暂扣,也可以依法罚款,再怎么着也不能让人看了像“鬼子进村似的”见车就砸吧。后来砸车的就不见了,可收缴三轮车也是有的,只见一辆卡车上,叠放着几十辆三轮车慢悠悠地从大街上开过去,后面跟随着些步履蹒跚可怜兮兮的车主们。据说,花点钱这些被收缴的三轮车还是可以取回的。

      北京是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城市,我们不难想象如果允许象崔英杰这样的小商贩随意摆摊设点,公共秩序会乱到什么样子。所以李志强和他的城管队员们对崔英杰的管理行为本身并没有错,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城管队有没有权力收缴崔英杰的三轮车?

      我们知道,这辆三轮车是崔英杰“头天刚借钱买下的”,是他维持生计的重要“生产工具”。根据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政府可以对公民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政府只能依法限制,使之在不致影响公共秩序,不影响他人的权力的情况下合法经营。应该说,崔英杰这类小商贩的存在,不仅是他自身谋生的一种方式,也是因为市场的需求。试想:如果他们贩卖的商品无人问津,不用城管队去管理,他们自己也就销声匿迹了。正象去年夏天一些大城市“破例”允许瓜农进城卖西瓜一样,不仅缓解了西瓜的供需矛盾,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瓜农和城市居民这些低收入阶层的利益。

      笔者以为,城管队对崔英杰的违章行为可以训诫,可以劝阻,甚至可以罚款,但收缴其用于维持生计的三轮车似是无法律依据。劝阻或罚款之后,可以让崔英杰知道他应该如何合法地摆摊设点,继续他的经营,不致于让他陷于绝望之境地。而收缴了他赖以生存的生产工具——三轮车,则无异于对他经营权力的剥夺,诚如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其辩护时所言,“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而一个人如果连正当经营生存权利也成问题的时候,他还有太多的冷静和忍耐吗?如果这个社会上有更多的人因正当的经营生存权利受到威胁而缺少冷静和忍耐的话,我们的社会就无“和谐”二字可言了。

      就本案而言,有两个问题关系到崔英杰的生与死,一个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的问题,笔者注意到媒体说是“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说明对崔英杰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是有争议的,因为在刑法中,对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区别应该不是很难的,如果不能确切认定崔英杰是故意杀人,他也就死不了;另一个问题是城管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城管队如果没有执法依据或者没有收缴崔英杰三轮车的法律依据,那么崔英杰的行为在城管队违法行为的背景下,他的暴力抗法行为也就被弱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判崔英杰死刑的可能性也就更小了。

      目前,许多学者对本案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总的趋势是“呼吁慎用死刑”。由此,笔者想起了王斌余案和邱兴华案,法学家们的呼吁虽然没有影响到人民法院对王斌余和邱兴华的死刑判决,但通过上述两个案件,毕竟或多或少地唤醒了一些人的理性思考。

      也有人认为“崔英杰必须死,如果不死如何让城管在未来执法”?“李志强现在是烈士,这个案子就不是普通案子了”。事实上,崔英杰死与不死,都与城管在未来的执法没有关系,因为如果城管执法有依,是正当的、没有瑕疵的,崔英杰恐怕难逃一死;而如果城管执法有问题,存在非法性,崔英杰就是死了,他们也不能再“如此执法”了。另外,李志强面对崔英杰的刀子没有退却,英勇牺牲是个烈士,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崔英杰就必须死。难道崔英杰不死,李志强就不是烈士了吗?正如当年我国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的烈士一样,现在能因为中越友好而否定他们的烈士资格吗?

      中国政法大学的阮其林教授认为:“我们不能因为当前要正面宣传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而对被告人严惩。我们过去常常是这样做的,使被告人成为公共政策推行的牺牲品。不能用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方法来教育别人。”

      我们怀念李志强,也同情崔英杰。我们想要一个洁净文明的大都市,又不忍忽视那些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正像我们要反腐,又要考虑到我们这个“礼仪之邦”的国情,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样,我们不得不要求我们的法律理性些,再理性一些。

      【作者介绍】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注释与参考文献
      《南方周末》2007年2月1日载《崔英杰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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