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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让对方当事人成为自己新的客户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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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接到了两个有共同点的电话,所谓共同点,就是都是我代理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工作人员与我谈代理案件以外的事。

      一个是我几年前做的一件诉讼案的被告的公司工作人员的朋友有个纠纷想请我做代理。这个案件,我当时代理原告起诉该公司,该案颇有一些争议,庭审中双方律师也是唇枪舌剑,不过,最终是我的当事人胜诉了。

      判决生效并执行后,被告公司联系我表示对我在法庭上的表现很认可,现在公司有其它案子想和我谈谈。这当然不是坏事,见面一谈,原来是因该案案情涉及各种关系,是一系列的纠纷,该公司在考虑对其他相关公司提起诉讼,表示想委托我代理,同时想对原案提起申诉,想听听我的意见。

      虽然原案件已经结束了,但是按规定接受该公司对原案的申诉代理肯定是不可以的,对该案案情及看法,我也明确向对方表示,基于律师职业道德,我肯定不是能谈的。但是,对于与该案有关的涉及我原来当事人以外的其它主体的纠纷,我给对方提了些建议,并表示虽然我代理其它案件并不违反规定,但是,基于该公司还有申诉的意向,我不便在此时与该公司形成代理关系,以免误会。会晤到此,双方友好结束,不过均表示今后有机会再合作,呵呵,于是就出现了今天的这个电话。

      另外一个是我现在代理的一个案件的原告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表示因为在法庭上及法庭下双方对案件的交流中对我的表现比较认可,而该公司又有更换法律顾问的意向,已经向公司老总推荐我了,而她最近要离任到其它公司,所以希望我记下公司的联系方式,方便的时候与该公司老总联系谈谈。

      可是,我在这个案件中代理的被告,且案件虽然庭审结束,还未判决。这种情况下,我只能表示现在不能与该公司商洽其它合作事宜,接触也不合适。这位负责人表示当然知道律师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她要离任了,出于对工作负责,离任前向老总推荐一下,也通知一下我,希望我们在本案结束后,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有机会接触、合作。要不是要离任,也不会现在谈这事。

      华律网杨文战律师感慨如下:

      律师这个职业,就是一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利益的工作,一个能替甲争取利益的律师,自然也能替乙来争取利益,只要不与本案冲突,这个乙可能就是本案的对方当事人。

      我的母亲年纪比较大了,对这事就不大理解,不大愿意让我做律师,说担心:“二者必有一输,你替这边打赢了,那边不恨你?”

      虽然我也听说过一些代理律师被对方当事人如何如何的事,但是也许接触的案子不同吧,我所接触的对方当事人,大部分还是非常明白律师只是代理人、其职责就是尽量维护自己的当事人利益的道理的。当然了,我认为律师与当事人毕竟不同,代理归代理,维护利益归维护利益,律师本人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该尽量给双方以客观、尽量不带过多感情色彩的感觉。有些有必要表达又不适合律师表达的话,不妨教给当事人亲自表达。

      目前我所碰到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还没有对我恶言相加的,很多公司之间的案子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庭下友好闲聊,甚至吃个饭的事也多得很。当然,有时也会出现和本文相类似的事,纠纷结束后,对方当事人找到本方律师表示要有其它案件委托代理的。

      无论是律师让其他人认识自己,还是一个有需要的当事人认识律师,除了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外,在诉讼和纠纷中了解和认识对方律师似乎是一个更准确、有效的方式。

      当然,身为律师,必须要谨记一点:接受对方当事人成为自己新的客户,必须是在本案纠纷结束之后。即使在本案纠纷结束后,也不能利用自己原来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来侵犯原来当事人的利益,哪怕律师在原来的案子所得的只是个小利益,而现在面临的是一个更大的利益。

      这不单是一个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问题,从律师的长远利益考虑也是一样的:律师是我们一生的职业,一个不顾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的律师,不是一个可以长期合作和委托的律师,这一点任何当事人也都是明白的,要想让客户成为真正的客户,除了必须有经验、能力外,恪守职业道德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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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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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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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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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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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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