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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撞伤人 二次碾轧成杀人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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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原本普通的交通肇事案,随着司机掉转车头再次碾轧伤者,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2006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法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英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1月5日,马英豪被依法执行死刑。

      马英豪是石家庄某单位专职司机。2005年12月27日晚,他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在市区街道逆向高速行驶去歌厅唱歌,途中撞倒武某。马英豪继续前行80米左右才停靠路旁,稍停顿后不顾同车人的极力劝阻驾车掉头返回,再次碾过武某身体,并将武某拖出30多米抛在路边。武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交通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下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2006年6月21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马英豪始终不承认自己故意“二次碾轧”伤者。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指控他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并且在交警处理事故时逃离现场,企图让他人顶罪。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英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英豪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核准判处其死刑。

      马英豪案从案发开始就受到各界关注。在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马英豪案有着相当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艳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上有一个广为流传的“计算法则”: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百万元,因此就有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说法,“这是一个极端荒谬的说法”。

      王艳宁说,马英豪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他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事故现场,救助被害人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马英豪因为“二次碾轧”被判处死刑,是“咎由自取”。此案给广大司机带来的警示意义还在于:珍惜他人的生命,也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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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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