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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轿车司机撞人二次碾轧致死案疑犯被判死刑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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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英豪“二次辗轧”一案进行宣判: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英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海梅、曹翠令(死者武志身的父母)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9797.2元;驳回武海梅、曹翠令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马英豪驾驶冀AX39XX牌照黑色本田轿车,从青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家庄市政协附近时,在逆行车道将武志身撞倒至由南向北车道的中间位置后,继续南行约80米,在青园街与中山路交叉口北侧靠右处停车。稍微停顿后,马英豪又驾驶该车调头返回,在右车道由南向北行驶,从被害人武志身的身上辗轧过去,拖着被害人继续往北行驶约30米后再次调头,将车停在青园街西侧非机动车道上,被害人武志身掉落在青园街西侧的绿化带花池旁边,武志身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经法医鉴定,武志身系被较大钝性物体(车辆)作用后,致软组织多发性挫伤,胸肋骨多发性骨折,双侧下肢骨多发性骨折,颅脑损伤,肝脏挫裂伤,造成死亡。2005年12月28日11时10分许,马英豪到长安事故中队投案,该中队将其移交河东派出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英豪在交通肇事撞人后,开车调头返回辗轧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等法规之规定,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英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海梅、曹翠令交通费2002.7元,住宿费810元,伙食费522元,丧葬费6462.5元,共计9797.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海梅、曹翠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起,通过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庭审焦点

      马英豪为何被判故意杀人罪?

      -马英豪是否故意杀人是庭审焦点

      今年4月12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英豪犯有故意杀人罪。

      马英豪辩称,他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因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辗轧了被害人,不是故意杀人。

      马英豪的辩护人主要提出:1、证明被告人马英豪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被告人马英豪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马英豪的亲属支付抢救被害人的费用,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4、被告人马英豪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属偶然犯罪。

      -马英豪的一些辩解没有被采纳

      对于马英豪的一部分辩解(马英豪称其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因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辗轧了被害人,不是故意杀人),以及马英豪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马英豪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经查,被告人马英豪撞人后,前挡风玻璃明显破损,且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刘刚(化名)已告知其撞的是人,其调头返回辗轧被害人时,刘刚亦告知其轧了人。此时,已明知轧了人,而被告人马英豪却拖着被害人继续往北行驶并再次调头,将车停在路西的非机动车道上,故马英豪所提其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的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马英豪开着肇事车辆调头返回时,准确躲过了路东边的绿化带花池,辗轧被害人后,将车又准确地从路西非常狭窄的绿化带花池间开过并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侦查试验证明,肇事车辆前挡风玻璃虽破损,但能看到前方横卧的人体模拟物,故其所提因前挡风玻璃破损而看不见的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作为专职司机,被告人马英豪明知撞了人,不仅没有保护现场去积极救助被害人,却驾驶肇事车辆辗轧被害人,并在归案后第一次供述时称,其由北往南撞人后,就将车停在了路西非机动车道上,故意隐瞒了调头———轧人———再调头停车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及视听资料、侦查试验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证明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故对其所辩,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英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马英豪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故意辗轧被害人的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对其所辩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英豪的亲属支付抢救被害人的费用,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马英豪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属偶然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死者父母索赔车主被驳回

      死者武志身的父母武海梅、曹翠令要求依法追究马英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马英豪、董某、尹某、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878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628元、死亡赔偿金82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381270.5元。

      对于武海梅、曹翠令的代理人提出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某、尹某、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车主单位)与被告人马英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经查,根据有关法规,董某、尹某、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既不是本案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也不是对被告人马英豪的故意杀人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故对其代理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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