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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在线:当“黑老大”遇到更“黑”的法院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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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元旦刚过,本报接到读者来电称:“江西涉黑第一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家属索取黑钱,仅第一被告人熊新兴的家属交的钱就超过60万元……”。记者目前能调查收集到的收据和银行单据显示:在熊新兴涉黑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中国青年报》1月12日)

      熊新兴涉黑团伙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也是江西涉黑第一案,在此案中专案组共抓获团伙成员21人,冻结了1.4亿元人民币资产,如此,熊新兴称为江西的“黑老大”也不算过分,然而就这样一个“黑老大”,当他入狱以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可以向他的家属收取“黑钱”,看来,这法院真的比“黑老大”还黑!

      按理说,法院只能在判决前,最多只能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向被告人收取一定的赔偿金,以作为对被害人的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是,然而,法院收取的钱并不完全是被害人的赔偿金,而主要是收取的所谓的被告人的“罚金”。九江中院主管财务的王副院长就表示说,熊新兴案子的判决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了多少都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涉黑案件跟经济联系很密切,有强大的经济支持,要在经济上严厉打击,一般罚金会更多。因为涉及到侵财型犯罪,要提前要把钱收回来,不能等到判决以后。他甚至还追问道:“等到判决生效以后钱还能收到吗?早就转移了,隐匿了。”

      好个问题,问得真好,在这追问中,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就树立了?!法院的违法事实也被这一貌似打击犯罪的良苦用心的追问中轻轻地抹煞了?!不过,我这里面还有几个问题,有求于方家。

      其一是“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世界刑事司法的通例,我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罚金是刑罚制裁措施的一种,而对刑罚必须由在生效判决才能确定。那么,问题就来了,熊新兴及其团伙成员还没有经过宣判,法院怎么就能事先向他们收取罚金呢?法院这样做是不是“先定后审”?这种事先收取“罚金”的做法,难免会给公众留下案件经过政法机关事先协调早就决定了怎么处理的印象。

      其二是事先收取“罚金”极易给权力寻租以方便。法院收取的“罚金”名义上要上交国库,但地球人都知道,法院或明或暗是有返还的,因此,收多收少与小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是直接关联的。王副院长都知道,罚金在判决后很难收取。那么,在宣判前就收取的“罚金”的行为,逃不了用收取“罚金”数额的多少与判刑的轻重进行交易的嫌疑。事实上,李肖霖律师就告诉记者,“法院在一审开庭之后,判决之前,让被告人家属选派代表进行‘谈话’并要求交钱,说对量刑有意义,还有的被告人家属被要求交‘理财金’”。李肖霖律师还说:“这种做法,在全国都罕见。”

      其三是就算法院有权收取宣判前收取“罚金”,那么也应当使用正式的票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就规定:公、检、法、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 ………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然而,九江中院开据给被告人家属的却是“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 九江市审计局一名工作人员明确地说,九江中院向几名被告人家属出具的收据实质上相当于“打白条”。那么,法院又如何解释这种不按章办事的行为呢?

      正是基于这三个追问,我认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熊新兴的家属收取的钱是身份不明的“黑钱”。而法院向“黑老大”收“黑钱”的行为,我以为,那是比“黑老大”还黑的行为,因为法院乃是掌握公权力的机关,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线防线”,如果法院本身都坐堂收“黑钱”,那么社会就毫无公平与正义可言,这样的行为难道不是比“黑老大”还黑吗?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语)召集,一些地方法院收“黑钱”已经引起了许多民众的极大不满,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什么时候,一些地方法院能真正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禁止一切乱收费”的规定,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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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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