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止司法委托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防止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上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对司法委托工作进行改革,把全市法院的司法委托事宜全部集中到上海高院归口管理,采用严格筛选的程序,确定候选承办机构名册,再通过每周一次的电脑配对,随机选定每个案件的司法委托单位。
这项改革不仅提高了司法委托的效率,而且确保了司法委托程序的公平、公正。
司法委托:让电脑配对
——上海法院司法委托集中管理调查
2月5日下午4点,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曹建萍宣布:上海法院2007年第四期委托拍卖电脑配对开始!不到五分钟的时间,电脑配对结束,15家委托拍卖机构,各自得到了自己的委托拍卖标的。上海黄浦拍卖行总经理江红对记者说:“这次运气不错,今天配对到一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我们前几次都是运气不太好。这是电脑配对,没办法,对大家都是公平的。”
在2004年之前,上海全市法院的司法委托工作,都是由具体审理或执行案件的各个审判庭、执行庭自行实施,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法官因忙于办案,对司法委托工作比较随意;各法院选用鉴定机构的标准也不一致,使司法委托鉴定的质量良莠不齐,佣金随意收取,对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对鉴定机构而言,是否能够接受到司法委托业务,直接关系机构的重大经济利益,因此,各鉴定机构业务人员为争抢委托业务,频繁来往于法院各部门之间打探消息,与法官产生“零距离”接触。这些情况,容易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给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带来很大隐患,也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和司法鉴定质量。
为此,上海高院首先改革委托拍卖,对全市法院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委托模式,规定司法拍卖的委托、管理权统一归口高院负责,各级法院不得自行委托。2004年1月1日,委托拍卖机构名单确定,2004年3月起开始实施,5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电脑配对。在此基础上,2006年1月1日起,全市法院的审计、审价、评估的司法委托也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委托模式。
综合考评严格筛选鉴定机构
司法委托集中管理工作质量的核心,是选择高质量的鉴定机构,建立起专门的司法委托机构名册。
以前全市各个法院都有各自的机构名册,共选用了170余家各类拍卖和鉴定机构。上海高院根据全市法院案件审理、执行中需要委托拍卖或鉴定的实际,经过充分调研,认为内部管理需集中而不宜分散,应当建立起全市法院统一使用的机构名册;选用的机构不在多而在精,总数只需55家(4类鉴定各10家,拍卖15家),就能够保证全市法院的司法委托需求。但全市共有拍卖机构120余家,审计、审价和评估机构达400余家。从这么多的候选机构中选出55家单位,要做到公平、公正,确实是一项难度很高的工作。
各个机构为了能够加入到司法委托机构名册,也纷纷托人情,打招呼,施展出各种“公关”手段和方法,对建立机构名册产生很大压力。
对此,上海高院党组坚定地表示,司法委托改革的方向必须坚持,不能动摇;欢迎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法院干部在委托拍卖中违反廉政纪律,坚决予以查处,绝不遮丑护短。上海高院院长滕一龙多次指出,只能做好,不能后退。尽管面临外部压力和内部阻力,上海高院仍然坚定地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方案,建立起全市法院统一的拍卖机构名册。
对建立其他各类鉴定机构名册,则根据具体情况,专门邀请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和咨询专家、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律师协会负责人及资深律师、大专院校专家学者等,与全市三级法院审判与执行第一线的法官及审判管理、纪律监察部门的领导,共同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评审委员会,通过对自愿报名且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的演讲进行现场评审,当场进行评判、投票,从中择优选用。
在演讲、评审过程中,上海高院分管领导、监察室负责人、市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也到现场观看。评委们反复比较,优中选优,最终按得票高低,建立起全市法院统一的司法委托机构名册。
由于程序公开公正,组织规范严密,评选活动受到各方一致好评。
评选结束后,没有一个机构对评选的过程、结果提出异议,许多机构负责人都说评选结果真实反映了机构的实力和自荐的客观业绩,反映出评委对评选工作的认真负责。评委们也对活动的事先组织、进行过程给予积极的评价,称通过参加评选活动,看到了法院在司法委托方面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一些参加评选的行业协会负责人也称,评选结果与协会事先根据各机构综合情况所作的分析结果完全一致,被选用的机构确实位于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充分证明评委们独立思考进行评选的公正与客观。
电脑配对随机确定委托项目
每周一下午两点,上海高院明亮的立案大厅内就人头攒动,手拿公文包的经理们就会挨挨挤挤地坐在电脑大屏幕前。他们就是到市高院来参加电脑配对的鉴定机构的业务人员。
上海高院为实现公平公正,确保司法委托质量与效率,在办理集中委托时严格规范程序,对各类鉴定的司法委托均实行专人负责制。
每周一下午为固定的电脑配对时间,每半个小时完成一种委托类别的配对程序,全过程公开操作,允许相关人员旁观。所有委托需求包括移送法院、鉴定内容、标的数额等,全部事先公布,配对结果当场公示,书面委托函随即打印现场送交各机构代表,以确保各受托机构次日即与法官联系,开始具体工作。为了保证司法委托的严肃性,对每一委托类别进行电脑配对的具体时间都作了严格规定,如有机构代表迟到,则取消参加这一轮次的配对资格,对缺席的机构也视为自动放弃,不允许委托其他机构人员代理参加配对。
上海高院专门开发了电脑配对软件系统,将全市法院移送的委托拍卖及鉴定需要汇总后,重新组合成与入围名册的机构数量相等的标的组,凡准时参加电脑配对的机构都可以得到一个标的组的委托事项,但如何得到某一具体委托事项,则完全通过电脑随机确定,消除了各种方式的人为指定拍卖或鉴定机构的现象,而且配对结果一经确定即不能更改,过程、结果全部保留在电脑中备查。
通过规范、透明的公开操作,确保司法委托的公开公正,名册内的机构可以通过电脑配对随机接受委托业务,无需再到法院争抢业务。许多机构负责人对此表示赞赏,称以前为了提高机构的经济效益,自然要到各个法院去打探案情,争抢业务,也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一些“公关”手段,既影响法院的办案秩序和环境,机构本身也要承担很大风险。如今,机构不需要也无法再去“公关”,可以集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培训,搞好机构内部建设,为全力完成法院的司法委托事项打好坚实基础。
动态管理及时评价鉴定工作
为规范司法委托工作,上海高院制定了各项规则,严格规定司法委托工作的各项程序、审批手续及随机配对方式,同时根据司法委托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作出或调整新的管理措施,使司法委托健康、规范地运作。
对诉讼当事人通过协商选择拍卖或鉴定机构的情况,上海高院起初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院确定的机构名册中选择机构并书面报由高院办理对外委托手续。后来在实践中发现,有的机构人员利用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机会,又到法院来打听案情,了解当事人情况后主动去找当事人联系委托业务,其中不能排除有某种不正当的经济交易或权钱交易的嫌疑。为此,上海高院针对这一情况,实施了机构接受当事人协议委托后对其电脑配对资格予以轮空的机制,即按照机构接受当事人协议委托拍卖或鉴定的标的物金额数,在相应电脑配对中予以轮空折抵,直至数额全部折抵完毕才可恢复其参加电脑配对的资格,从而让协商委托丧失经济利益上的好处,从根本上打消机构“操作”协议的动机,维护了司法委托的公正与严肃。
上海高院对入选的各拍卖、鉴定机构不搞“终身制”,根据工作质量、效率实施动态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机构名册进行调整。
在拍卖机构名册建立一年后,针对每一入围机构的工作实际,实施了多层次、全方位的考核,对入围的15家拍卖机构接受司法委托后的工作质量、效率、态度等作综合考评,调整出2家评分最低的机构,同时根据众多机构的申请,择优补充进2家评分最高的机构,建立起新的机构名册。
对工作质量差、效率低且不及时改正的机构,则当即调整出名册,停止接受司法委托的资格。如一家评估公司的资质高、规模大,在入围机构中均居前列,但该评估机构在取得入围资格后,对司法委托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与公司应有的声誉明显不符,鉴定人员对收费较低、要求较高的司法委托项目不感兴趣,经常无故拖延,以致多起法院委托事项被延误。为此,上海高院对该评估公司接受司法委托事项后的具体工作进行评判,认为该机构为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太多,缺乏为审判工作服务的综合素质,决定按规则停止该评估公司承接法院司法委托的资格。这一事例的处置,使当事公司心服口服,对其他评估机构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行业协会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此也表示赞同和支持。
筑起法官防腐“隔离带”
上海高院实施公开、有序的司法委托程序,以“管理意识、服务意识”来做好委托鉴定的统一、集中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保证审判、执行庭工作井然有序地进行,维护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权威性。以前法官在办案中需要作司法鉴定时,要根据鉴定的类别去确定、联系相应的鉴定机构,办理委托事宜,容易分散工作精力,有时还要为鉴定费用的多少反复与机构协商,影响司法委托的权威。统一管理后,承办法官只需将鉴定内容输入电脑通过立案庭移送高院,就可以根据电脑随机配对的结果与鉴定机构联系具体的鉴定事宜,从而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审判、执行工作。
有效地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效率。统一管理前,因为缺乏约束,绝大部分司法委托不能在法官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有的鉴定甚至长达二三年都不能出具鉴定报告,影响审判、执行效率。统一管理后,各法院从向高院移送司法鉴定登记,到高院电脑随机配对后向具体鉴定机构出具委托函,只需2至5个工作日。高院职能部门按照约定,经常检查各鉴定机构对受托事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除特殊情况外,机构鉴定人员在接到高院委托函的第2天就要与承办法官具体协商鉴定事项,尽早投入具体的鉴定工作。
推动鉴定机构规范鉴定行为。以前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接受当事人托请、在鉴定中有意偏袒一方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承办法官也会以某种暗示对鉴定结果产生一定的导向,使鉴定结果缺乏公正和客观,容易引起对方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服。统一委托后,各入围机构十分重视接受法院司法委托的荣誉,努力按照各项承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使机构能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修炼内功,提升人员素质,不再像以前那样花费大量精力到法院寻求关系开拓业务来源。在鉴定质量方面,没有出现因为鉴定质量问题引起案件错判的情况,没有发现当事人对鉴定质量的投诉,承办法官对鉴定质量普遍感到满意。
树立上海法院公正司法、廉洁奉公的形象。上海高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莫立明对记者说,上海高院党组决定对全市法院的司法委托拍卖、鉴定工作由高院统一管理集中委托,很重要的动因是为了有利于全市法院法官队伍的廉政,从制度上、机制上制约违纪甚至违法行为,为防腐倡廉筑起有效的“隔离带”、“防火墙”。
许多法院的院、庭领导称,统一管理后承办法官对委托鉴定的权力受到约束,院庭领导的廉政建设压力减轻,也有利于法官公正、客观地办案。
上海青莲阁拍卖公司副总经理姚永康对记者说,尽管各行各业尤其是政府机关非常重视廉政建设,但行业里商业贿赂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单位利用大量的专项业务来源,在委托时提出不正当的要求;委托机构为争取到业务,也会无奈地迁让、满足委托单位的无理要求,这是现在社会上廉政建设的极大隐患,很容易产生腐败、犯罪情况。而上海法院的司法委托完全是围绕如何公开公平委托、公正客观鉴定,如何公正审理和执行而进行的改革,确实体现了廉政、公正,为其他单位的委托树立了形象。
上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也对法院的改革方式及取得的成效表示赞赏。一些外地法院法官在现场观看了上海高院的电脑配对活动后,也表示对委托上海法院选择拍卖和鉴定机构完全信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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