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支持这一建议,此建议应该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尽快纳入刑法修改视野。因为“剥夺经济权利”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市民社会对刑罚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罚历来高度重视“剥夺政治权利”,而忽视“剥夺经济权利”。从建国以后的单行刑事法律到1979年刑法,再到1997年新刑法,“剥夺政治权利”都作为附加刑之一列入刑种。这在“政治挂帅”和高度计划的经济模式下,确实起到极强的刑罚震慑作用。在那个年代里,人们向上流动的唯一途径就是被提拔、被重用,而政治合格则是基本前提,一旦被剥夺政治权利,就等于葬送了一生的前途,改变了终生的命运,其巨大威慑力可想而知。
“剥夺经济权利”则能够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能够对更多的刑事被告人起到制裁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权利日益成为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一个人改变命运、向社会上层流动、过上幸福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剥夺经济权利”这样的惩罚力度不亚于甚至远远超出剥夺政治权利给被告人带来的痛苦,从某种意义上讲,剥夺经济权利甚至比判处死刑一毙了之的刑罚更难熬。
其实,从公民的权利构成看,经济权利也是其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无非由三方面构成,一是自由权,二是安全权,三是财产权。经济权利既是公民财产权实现的基本保障,也是公民享有自由权和安全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政治权利则是公民自由权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经济权利是与政治权利同等重要的公民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市民社会中,经济权利将日益占据更重要地位。我国刑法应当及时适应这种社会模式的转型和公民观念的转变,更加重视对刑事被告人的经济制裁。
应当看到,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也有“剥夺经济权利”的内容,比如刑罚种类中有罚金和没收财产。然而,很明显,这些惩罚方式实施的依据仅限于某一个时间点上的被告人经济状况,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的时候一无所有或者虽有财产而司法机关无从掌握,那么判决就会成为“司法白条”,涉及剥夺经济权利的判决内容就会沦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在部分领域已经引入了“剥夺经济权利”的处罚方式,比如证券市场的禁入法规就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市场的从业人员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采取3年到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另外,还有对交通肇事逃逸终身禁驾的规定,等等。然而,这些措施要么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要么规定处罚内容的法规效力偏低,除了存在内容不完整、分散零碎的问题外,处罚力度和执行效果都并不理想。
当务之急是,在进一步完善“剥夺经济权利”内容和方式的前提下,将“剥夺经济权利”纳入刑罚体系,使之成为刑法规范,增强其威慑力,提高其权威性,不仅健全完善了我国的刑罚体系框架,而且也使刑罚制裁措施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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