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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包”整体转让ST.DIAN商标谁在违约?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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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莎迪服饰有限公司为索讨“ST.DIAN” 商标转让款,起诉上海迪安娜实业公司、上海慧之谷服饰公司和浙江瑞安人张某,要求迪安娜公司支付拖欠转让款11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慧之谷服饰公司和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前,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可原告上海莎迪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ST.DIAN”商标申请人为Craft2000,LLC,该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00年7月27日,注册有效至2014年7月27日。2004年4月17日,Craft2000,LLC授权莎迪服饰公司为中国国内的独家代理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商标为“圣.迪安(St.Dian)”的女装。此项授权自200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有效期总计10年。

      2005年10月23日,莎迪服饰公司与慧之谷服饰公司签订一份《关于有偿转让公司知识产权、库存、资产等综合确认意向书》,约定莎迪服饰公司同意自2005年10月1日起,以总计人民币220万元有偿转让,与“ST.DIAN”品牌有关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实际库存等于慧之谷服饰公司),具体为注册商标“ST.DIAN”的国内经营所有权以及莎迪服饰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公司截止2005年9月31日实际库存总额。该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共同确认转让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在3天内支付110万元即50%转让费用。

      依据上述协议意向书,双方在当天还签订了商标所有权转让、库存出售/卖断、固定资产转让和流动资产转让4份协议书。其中由莎迪服饰公司自2005年10月1日起,以人民币54万元有偿转让注册商标“ST.DIAN”的国内经营所有权给慧之谷服饰公司,包括当时在上海地区现有的经营网点(上海新华联商厦、上海巴黎春天、上海新世界商厦和上海永安百货)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以150万元出售截止2005年9月30日莎迪服饰公司的实际库存;以16万元有偿转让公司现有固定及相关权利义务资产值;慧之谷服饰公司同意接受莎迪服饰公司流动资产值(待摊费用)17.6万余元并收购部分应收款项。从10月份起发生的公司全体员工工资、直接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由慧之谷服饰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慧之谷服饰公司支付了转让款110万元。同年12月中旬,莎迪服饰公司与慧之谷服饰公司、迪安娜公司及张某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先有慧之谷服饰公司接手的协议内容不变,转让为由迪安娜公司接盘,而慧之谷服饰公司和张某对该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这场转让“ST.DIAN”商标申请人Craft2000,LLC则确认转让有效。作为圣迪安商标的申请人,莎迪服饰公司早在2004年4月7日及4月26日,分别就“ST.DIAN圣.迪安”和“St.Dian”的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受理。

      2006年3月,莎迪服饰公司向法院起诉迪安娜公司应予2006年2月28日付清转让金拖欠11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支付本金及违约金,慧之谷公司和张某则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三被告辨称,2005年10月23日,莎迪服饰公司与慧之谷服饰公司签订的是意向书,全称为《关于有偿转让公司知识产权、库存、资产等综合确认意向书》。之后又分别签订了4份具体的合同,4份合同的标的、价款及履行时间、地点、方式各不相同不应一并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库存出售/买断协议是服装买卖合同,应按照行规递交服装的检测报告;商标所有权转让涉及的标的,至今未取得国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即合同的主要标的不存在;固定资产转让连车辆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表示不认可该诉请。

      法院认为,莎迪服饰公司与慧之谷服饰公司签署的意向书及另外4份协议书均系同一天所签订,从合同的内容看,双方转让的是“ST.DIAN”品牌有关的经营范围,而该资产的转让主要涉及的是公司注册商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公司的库存等内容。据此,法院认定上述意向书和4份协议书均围绕着“ST.DIAN”品牌资产转让所引起,不能就每份合同单列开来。慧之谷服饰公司以54万元受让注册商标“ST.DIAN”的国内经营所有权,“ST.DIAN”商标的申请人为Craft2000,LLC,该商标在国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我国法律保护“ST.DIAN”商标在我国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本案件所涉及的是转让“ST.DIAN”商标的国内经营所有权。

      “ST.DIAN”商标的申请人,对莎迪服饰公司转让该商标认可,并同意本案被告使用“圣.迪安”及“St.Dian”商标,该商标转让协议的履行已无障碍。涉及莎迪服饰公司未交付“圣.迪安”及“St.Dian”商标,造成商标注册证至今未办出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注册机关工作迟缓,是莎迪服饰公司的免责条款;按照协议价收购莎迪服饰公司的库存,是库存产品及服装对出卖人的要求,无需提供检测报告;涉及被告主张小型客车过户,在双方交付资产清单中未涉及该车辆的归属。遂法院一审判决由迪安娜公司偿付莎迪服饰公司转让款11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慧之谷服饰公司和张某个人则对上述钱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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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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