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人大,后有政府——这是现代民主的逻辑。以往可并非如此,基于分封制、官僚制——只有政府,没有人大。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旧时的(也是旧式的)政府将立法与行政(其实也包括了司法)合二为一了。
在民主政体下,不能不追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设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我们为什么必须设置它们?可不可以不设置?——特别是在单一制背景之下。当然,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可以另当别论(下同)。
我们到底是为了必须设置地方人大而不得不设置地方政府?还是相反?抑或二者都是必需的?而且还不厌其烦的一口气设置省、市、县、乡四级!真让人不得不和分封制——浮想联翩。
民主制和单一制强调的是主权和立法的集中统一,不容分享。而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只有乡这一级(也就是最低的一级国家地方机关)。所谓的地方政治实体(包括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自我意志?听命于他人或上级的立法,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了,已经可有可无了。
行政区划(注意:不是立法区划!)的作用和意义需要重新界说。地理区域的划分,其目的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再以利益、私权、领地、势力范围为宗旨,而转化为实现管理效率的手段。其标准是适当的人口和空间距离。其层级设置要以社会物质文明的水平为制约条件。
可以预见,全国只应有唯一的中央立法机关,唯一的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可以按照社会分工的原则进行事权划分,设立若干工作部门。每一个工作部门可以在不同的空间范围设置合理的层级所属部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垂直管理),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地方政治实体(包括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公权机关在任何行使公权的状态下,永远也不是权利主体。
中央的财政负担为什么要与中央银行组织的权力相一致?
行政权的边界何在?——法律对此保持沉默!
不能不——必要——这就是行政权存在的理由。
社会——正在崛起成为在国家和公民之外的第三主体。天哪,前两者的某些特性它——兼而有之,真让人好生琢磨。公法、私法,看来还不够,还要有——“社会法”。
地方的权力?到底是谁的权力?是异化了的地方政治实体(包括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自身的“权利”,还是地方百姓的权利?可以隐隐约约地看出,地方政治实体俨然就是利益主体。
行政机关对内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不应视为“行政法”上的管理,而只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均具有的“自我管理法”上的管理。
共管是让人费解的分类结果。中央决策,地方执行——这分明是分工,怎么就成共管了?
行政法规和规章——能否为公民设定权利和义务——这居然还是一个问题吗?难道行政法规和规章从来不曾为公民设定权利和义务吗??难道行政法规和规章不是以为公民设定权利和义务为己任的吗???
目前,可以毫不客气地说,绝大部分行政机关——就是“黑户口”——就是“无照经营”——根本就没有行政主体法上的根据!——更不要说行政行为法上的根据了!!如果还依稀有一些所谓的根据,绝大部分又是“自我授权”!!!——真应该被“收容遣散”。
中央行政机关的类型、层次和幅度,不仅是行政法律问题,同时也是行政管理(或曰组织管理)问题。依法理,还要依科学和技术。
对完整的行政权进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咨询这四种分类是值得商榷的。是行政权的内部分工吗?按作者的意思可以这样理解。四种不同的权力将行政权周延分割。但行政权自身具有如此广阔的权力空间吗?特别是各种权力已经完全相对独立且直面外部世界,互不包含,也不互为条件和目的,不能被理解为是一个完整行政行为的若干环节。跨越如此巨大的权力性质差异而熔为一炉,很难令人信服。它们应当被解析,被独立定位,而不应当含混的归入行政一家。主体的身份是由其特殊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上,我们还是需要一点精确意识的。决策归立法机关,执行归行政机关,监督独立于行政从属于立法,咨询当属民间(当然其产品可以转化为权力行为)。
现实中的中央行政机关的类型、层次和幅度可谓“乱成一锅粥”。法理和事理均被抛在了脑后。
法律依据。非常遗憾的是,除了简略的国务院组织法之外,其组成部门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下。虽然部委的设置尚需人大的批准,但仍不免随意性。其他机构就更是——没有法律名分了,完全脱离了法律的约束。所有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必须有专门的、逐一的立法依据。以往的所谓“三定”也必须纳入立法的轨道,而不是自话自说,自我授权。
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人员编制也要法定,而且要确定死数(固定的绝对数与相对数相结合),不可随意更改。不妨就采用1 :10原则。共设:总理、部(以上两级共同构成内阁)、局、处、科五级。其中,每一个局(而不像以往那样按照部来设置,国防、外交等例外)均在地方各级设置相应的分支机构。
设:总理一名(含副总理一名,所有的副职仅限一名——下同)、部长十名、局长百名、处长千名、主任科员万名。中央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总数为:二万二千二百二十二人——恒定常数。无出、无缺,必无入。可空岗,绝不可超编。统领全国事务。不少了,实在不能算少了。
全国设十个省级行政区划。每个省下设十个市,每个市下设十个县,每个县下设十个乡。
地方行政机关(不设各级人民政府):省级机关可设:局(100)、处(1000)、科(10000)三级(公务员总数为:222000)。市级机关可设:处(1000)、科(10000)、办事员(100000)三级(公务员总数为:2220000)。县级机关可设:科(10000)、办事员(100000)二级(公务员总数为:2200000)。乡级机关只设办事员(100000)一级,每个岗位设两人(公务员总数为:2000000)。地方总数:6642000。全国公务员总数为:2000000+2200000+2220000+222000+22222=6,664,222。
以上只是理论抽象概算,因国防、外交、央行事务不在地方设分支机构,具体数字会有出入。
副职问题。现实情况充满了中国特色。太多人想做官。层级又不能无限制设置,只好“天才”的设计出副职制度。好像一个大口袋,可以尽情的往里装,已经多到吓人的程度。有的时候,副职的数量达到甚至超过下级正职的数量。真的是——官比兵多。必须根治。以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设置原理、数量为楷模,一正一副。副职不是一个层级,享受——正职待遇。当然是在层级不变的前提下。
所有的领导岗位均应实行任期制度(含中央军委主席)。此不细谈。
管理幅度。1 :10可能是最佳配置比例(当然,略多和略少是允许的)。这一比例不是按照客观事物的繁简来设置的,而是尊重管理的效率与科学而确定的。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并不会成为困扰我们的原因,只需高度理性的对之进行不同层级的种属归类,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我们先人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设置,就是最好的启发。必须对管理对象——重新排列组合。目前的二十八个部、委、行、署,必须再度凝炼。同时一并整合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委代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单列。
例如,可作如下设计: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内务部、法务部、经济部、文化部、科教部、卫生部、社保部和央行。
发改委、民委、民政部、计生委、国土部、水利部、财政部、人事部归入内务部。
国防科工委归入国防部。
教育部、科技部归入科教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归入法务部。司法二字容易产生歧义。故回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为社保部。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归入经济部。
监察部、审计署的机构脱离行政,职能归属立法。财政支出权绝对控制在立法的手中。税收应保留在行政中。总理、部长的任命,掌握在立法手中。总之,人权、财权必须由立法直接控制。
其他保持不变。
薪酬制度。法定公开。完全货币化、统一化(不论地域和工种)、透明化。科员以上一年度全国平均工资为基准,每年跟随浮动。向上逐级翻番。办事员是科员之一半。
公务员资格取得。面向全国,公开招考。
职务晋升。面向全体公务员,公开竞争。
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事权差异,地域管辖权差异,而不是——管理关系。每一级机关要强调自我管理和约束,此外就是行政系统外的监督,这也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上级对下级的管理不是其主要工作。否则,必将陷入不可自拔的、无谓的、内耗的泥潭之中。
注释与参考文献
该文作者--应松年、薛刚凌,载于《公法研究》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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