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香港文汇报记者就“今年1月,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远华案主犯赖昌星遣返风险评估进行了聆讯,庭上争议的焦点就是赖昌星被遣返后是否会被判死刑或者受到酷刑”一事,向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提问。在此,“赖昌星被遣返”并不是最大焦点,这背后递进的焦点已是“死刑问题”与“是否会受到虐待的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但关系赖昌星被遣返,更关系到我们的司法理念与司法进步。
厦门远华案发后,赖昌星于1999年8月13日途经香港,以游客身份潜逃到加拿大温哥华,并于2000年7月向加拿大政府提出难民申请。自此,中方为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并绳之以法,进行了从未中断的外交努力。但由于中加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加拿大又是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赖昌星于其中耍尽“政治牌”、“人权牌”——以至于加国的“法律程序牌”,借此逃避回国受审的现实。加拿大移民当局于2002年6月以“不可信和有严正理由去考虑赖昌星犯下走私及贿赂罪名”,拒绝了赖昌星夫妇的政治难民申请,但在赖昌星的遣返风险评估方面,却一波三折。
加拿大当局对赖昌星适用的“难民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类似于引渡,又区别于引渡,在适用时,许多国家都参照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和做法。因为“死刑不引渡”的法律原则,人权保障在事实上成为赖昌星被遣返的关键点。
加拿大联邦法院此次聆讯引起国内广泛关注,有两个不能忽略的背景事例。其一是此前贪官余振东被美国遣返,我国作出量刑承诺——对余振东的量刑不超过美国对他判决144个月(12年)的有期徒刑;其二是今年1月1日,我国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第一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为使贪官回国受审,为了能够对他们实行司法主权,在遣返的过程中,作出量刑承诺以换来国际合作,无疑是务实和理性的选择,不然“死刑”是一句空话,追讨流失的国家财产也会成为一句空话。第二个事例,反映了我国“少杀慎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郑重态度,以及对于刑罚人道主义世界性浪潮的认同。死刑并不能有效遏制贪利型犯罪,而废除贪利型犯罪的死刑在国内也具有接受基础,同时由于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履行该公约义务对死刑罪名不能不有所削减。
如此,则尊重“死刑不引渡”,求得国际合作,以打击贪腐与所有贪利型犯罪,正是我们的进步。“中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这一回答确定而鲜明,赖昌星终将回国受审。
正如干以胜所说:“赖昌星在加拿大已经呆了七年多,想得到的并没有得到,将来也不会得到;他不想失去的,反而失去了很多,而且将来失去的会越来越多”。在我们的进步与获得中,赖昌星一定会失去更多,他必定要为过去所做的一切而受到惩罚,但他回国,却不会比在加拿大失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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