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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开瓶费未必是良方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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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使得关于“是否允许自带酒水”以及“开瓶费”的争议能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首先就要对产生这个争议的根源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酒水价格过高是根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就餐的人越来越多,就大部分有能力外出就餐的人而言,饭店、酒楼所提供的酒水价格略高于零售价还是能够承受的,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反感。因为,他们也明白,饭店、酒楼所提供的场地、空调、服务等费用大都是通过酒水和菜肴的价格来收取。

      但如果饭店、酒楼所提供的酒水的价格高得离谱的话,就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反感了。触到他们自带酒水的念头。

      来自上海的消费者黄先生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经常要宴请客户吃饭,因此他对于酒楼的酒水价格可谓是见多识广。他举例说,在市场上,一瓶普通的百威啤酒售价为5元,在普通的饭店里,售价就达到了8元,好一点的地方,甚至达到了10元以上。这确实有些离谱了。

      再来看温州,酒楼酒水利润惊人。据了解,酒水饮料的利润在餐饮利润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其中,酒的利润为70%~80%,饮料利润在200%~300%,个别酒水的利润超过300%。如一瓶出厂价为10元的酒,有些酒店最高卖到70多元钱,除去服务员提成的30%,酒店能赚40元;一瓶市场价为2元~6元的奶制品,一旦进了酒店售价最少也要10元;连在外面卖1元的纯净水,在酒店要也卖5元~10元。

      目前酒水普遍利润率到底有多高?记者将这个问题向上海市餐饮协会秘书长段福根求证时,他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当记者再次发问:外地酒楼的酒水价格往往要高于市场价50%,上海有这么高吗?段福根表示,要根据具体酒楼的档次来确定,无法一概而论。从段先生的回答中,我们可以推测,上海也有不少酒店提供的酒水价格要高于市场价的50%。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之所以不嫌麻烦而热衷于自带酒水,就是因为酒水价格偏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唐健盛认同这一观点。

      严禁“开瓶费”不能解决问题

      既然引发餐饮业与消费者矛盾的根源是酒水价格过高,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严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的方法来解决这个矛盾呢?

      上海市餐饮协会秘书长段福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每一个酒店的开门营业,则涉及到房租、人工工资、前期投资等众多成本,酒楼要收回这些成本,肯定要通过经营菜肴和酒水来完成。如果有关部门强行出台相关规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严禁收取“开瓶费”,则等于削弱了饭店的赢利能力。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展分析认为,如果强行规定任何餐饮企业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严禁收取“开瓶费”,可能会对餐饮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他推测认为,如果允许自带酒水,那么由此及彼,可能发展成为自带饭菜,甚至自带桌椅碗筷,这对餐饮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也有不愿透露具体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叫停有关部门强行规定餐饮企业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其实对餐饮企业来说,也不会带来多大的影响,因为他们总能想出一些变通的办法来转嫁经营成本,比如提高菜肴的价格等等。这样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可以通过自带酒水省下了一些钱,但是菜肴价格上涨了,消费者仍然没有得到多少实惠。

      事实上,“开瓶费”的诞生,也就是因为有些地方强规定餐饮企业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开瓶费”可以看作是酒水价格的变种。

      如果,餐饮企业因为这些限制措施而造成无法经营,最后不得不关门,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未必是好事。

      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关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白强行规定餐饮企业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不得收取“开瓶费”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那么,有关方面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还可以有哪些作为呢?业内专家的建议是保护好消费者的选择权。

      具体来说要规范餐饮企业在两个方面的行为。

      一是严禁餐饮业集体结盟,像温州餐饮企业通过结盟的方式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原则的。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展表示,整个餐饮行业不能以结盟的形式来集体“谢绝自带酒水”或者集体收取“开瓶费”。他分析认为,如果是单个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无可厚非,因为这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他的酒店消费。但是如果以集体结盟的形式出现,则具有垄断联盟的性质,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唐健盛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以结盟的形式来谢绝自带酒水,这有价格串通的嫌疑,将会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这是应该受到限制的。也就是所有关部门应该保护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二是要求餐饮企业必须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王展律师解释说,如果某酒店谢绝自带酒水,那么在酒店醒目的地方应该有相关提示;消费者如果选择了自带酒水,是否收取“开瓶费”也应该事先告知,而不能先斩后奏,一笔“糊涂账”。其实知情权和选择权是相关的,消费者只有先知情然后才能作出自己的选择。

      只要相关部门能在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上真正落到实处,至于说酒水的价格、“开瓶费”的收取与否、“开瓶费”价格的高低,不应该由相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而应该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来调节。

      正如上海市餐饮协会秘书长段福根所说的,只要酒店是明确对外公示的,消费者是知情的,那么,酒店就有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权利,与此同时消费者也有选择不消费的权利,他可以离开这家酒楼前往其他不收费或者收费低的地方消费。拿上海来说,目前已经有40000余家酒楼饭店,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消费者有足够的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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