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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瓶费何以争议再起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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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开瓶费”再度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百度”一下“开瓶费”这几个字,能够找到相关网页约30多万篇。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以下两起事件。

      最新判例引人关注

      其一发生在2006年年底,温州市有23家酒店集体“谢绝自带酒水”。2006年11月18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称: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一些“加盟”的酒店的大厅里已经竖起了“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

      据当地媒体报道称,谢绝自带酒水的想法在温州酒店业已经酝酿了好几年。2006年11月18日,鹿城区餐饮业协会根据大多数会员企业的要求,召集鹿城区14家餐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专门讨论。在这次会议上,这些负责人达成一致意见:以行规方式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他们还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了配套措施:凡5桌以上的酒席,酒水应由酒店方按批发价提供。消费者需另支付所消费酒水价格的10% ,作为税收和劳务费。

      虽然,这个联盟在随后迫于压力而解散,但消息一经传出,犹如一滴水掉进了滚烫的油锅里,在当地消费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应,很多人表示难以接受,因为这23家结盟酒店分属14个餐饮企业,占了温州市餐饮行业80%的份额。

      另一个事件则是北京“开瓶费”事件。2006年9月13日,北京的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其中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此后,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但酒楼认为自己已尽告知义务,在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因此拒绝返还。

      北京市海淀法院在去年年底做出判决,判定酒楼应该返还王先生100元的“开瓶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温州酒店结盟“谢绝自带酒水”,而北京消费者却通过法律途径来间接证明了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并不合理,商业行规与法律原则直接碰撞。同时,餐饮业为了自身利益,而消费者协会则为了消费者的权益,双方再次短兵相接。

      争议始终未停止

      其实,有关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可以收取“开瓶费”的争议一直在进行着,从未中断过。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并于2002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就明确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这项规定不但让酒店在谢绝自带酒水时变得理直气壮起来,也让收取“开瓶费”行为变得顺理成章。

      这条规定出台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而围绕这条行规所产生的争议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公众反对它,各地消协炮轰它,相关政府部门围剿它,甚至有部分地区的人大通过立法形势废除它。

      虽然“谢绝自带酒水”一直处于争议的漩涡中心,但是餐饮业却在“执行”过程中丝毫不打折扣。

      2007年1月9日,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咨询了上海部分酒楼,除了极个别酒楼允许自带少量白酒之外,绝大多数酒楼坚决谢绝自带酒水,如果顾客自带酒水并坚持享用,酒店则采取收取“开瓶费”的办法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全聚德烤鸭店(淮海路店)表示,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上海梅龙镇酒家南京西路店也明确表示不允许自带酒水进店消费。

      也有酒店表示,酒店不允许自带酒水,如果消费者带来酒水开瓶饮用,酒店则按照行规收取“开瓶费”。上海翡翠酒家表示,酒店收取开瓶费按照酒类、产地来进行区分,国产白酒为每瓶100元,而来自海外的洋酒则为每瓶200元。避风塘虹口店的工作人员虽未明确说出“开瓶费”的收取标准,但是她表示尽量不要自带酒水来,“如果你带的是名贵白酒,‘开瓶费’收得就多了,不划算,”她这样说。

      各个城市做法不一

      饭店酒楼坚持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由此正大光明地收取“开瓶费”,引起各地投诉的增多。

      率先发难的是南京。随后,北京怀柔、乌鲁木齐、银川、苏州、贵州等地纷纷叫停饭店“谢绝自带酒水”条款,并明确“开瓶费”为乱收费。

      2004年7月,北京怀柔区消协会同商委先后对城区48家中型饭店进行了检查,发现有28家存在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问题,对此,消协这些饭店发出了告知书,要求其对侵权行为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从2005年2月16日起,乌鲁木齐市餐饮企业如果继续“谢绝自带酒水”,或对顾客自带的酒水饮料收取“服务费”或“开瓶费”,将受到工商部门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在酒店价格属于市场调节的情况下,为了不使消费者自带酒水打折扣,市工商局和消协将监督制定餐饮规范,合理收取服务费,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变相不许自带酒水和其他限制行为将予以查处并在媒体披露曝光。

      同年4月,银川市要求酒楼主动撤销张贴在酒店店堂的“谢绝自带酒水”、“限定最低消费”等告示。违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将被处以5000至1万元罚款,或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不过,也有一些省市对于“谢绝自带酒水”和是否可以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并没有明令禁止。全国各地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因此,这个争论可能还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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