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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通报2006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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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重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各地2006年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通报如下: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立情况

      截至 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已经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城市总数的77.9%。其中,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83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98.6%;370个县级市中,有229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县级市的61.9%。浙江、广东、河北、江西、甘肃、陕西、江苏、湖北等8个省的 90%以上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

      二、廉租住房制度资金落实情况

      截至 2006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70.8亿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2.1亿元(含部分上交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9.8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 3.1亿元,社会捐赠0.2亿元,其他资金15.6亿元。2006年当年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23.4亿元,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3。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2.1亿元(同上),土地出让净收益3.1亿元,公积金增值收益为4.7亿元,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3.5亿元。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全国 121个地级以上城市明确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其中青岛、宝鸡市定为15%,深圳、银川市定为10%。全国已有37个地级以上城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其中,重庆市1亿元,南昌市5224万元,拉萨、芜湖市分别3000万元。广东、云南、福建、陕西、西藏等省(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各市(区)或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青海省规定,省级财政承担80%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其他20%由各州(地、市)、县财政承担。

      三、廉租住房开工建设情况

      根据各地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计划 2006和2007年新建廉租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小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或者收购旧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共15万套,837.56万平方米。截至2006年底,已经开工建设和收购廉租住房5.3万套,建筑面积293.68万平方米。其中,广东、吉林、辽宁等省计划新建廉租住房或收购旧住房用于廉租住房的面积都超过50万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情况

      截至 2006年底,累计已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16.7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7.7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27.9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4万户。2006年当年新增21.9万户,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7.2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3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9.7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万户。北京、上海、河北等省市,凡申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当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 仍有信阳、遵义、保山、固原 4个地级城市,以及141个县级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二是, 仍有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是, 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低,与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四是, 部分城市还没有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申请、审批、退出机制不完善。 五是, 相当数量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进展缓慢。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拓展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一是,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要在 2007年年底前建立。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要实现应保尽保,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二是, 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尚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比例的城市,要在2007年一季度予以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是, 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把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四是, 加快推进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化工作。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 按照《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 [2006]204号)要求,在2007年上半年全面开展达标验收工作;2007年7月30日前,将达标验收报告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三季度对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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