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实施。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对调解结案的减半收费,促使当事人把调解作为优先选择
新闻背景:近年来,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逐年提高,2005年为32.1%,2006年1—11月为33.1%。但也有个别地方出现了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的现象。
诉讼是刚,调解为柔。在我国特有的“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背景下,司法调解这一柔性的“东方经验”,具有裁判无法替代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2001年至2006年11月,全国法院审结2821万余件民事案件,30.8%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婚姻、家庭关系走向和睦,村镇邻里关系走向和谐,社区乃至社会安宁得以维护。越来越高的调解率,让我们的司法审判走上了刚柔相济之路,赢得了更高的社会公信力。
随着全社会对司法调解的重视,也有个别地方出现了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的现象。我们要强调的是,司法调解必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能给调解定指标,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法官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但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
如何更好地发挥“东方经验”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着重抓五项工作:
——全过程调解。继续加大庭前调解和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力度,必要时也可在裁判文书虽已签发但未送达生效前进一步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拓宽调解范围。尝试用调解方式解决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
——鼓励法官调解。建立健全激励法官积极主持调解的有效工作机制。在表扬先进等方面,对调解工作优秀的法官予以充分考虑。
——突出调解重点。对以下几类案件重点调解: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均未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等。
——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部门和团体机构或其他组织协助调解,并以司法方式确认;对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等文件,经审查合法后,人民法院应给予充分尊重。
法官,要会判也要会调。当前,一些地方的民事审判法官调解能力不强。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加强法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运用调解方法解决纠纷的能力。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施行。该办法降低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规定调解结案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促使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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