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火灾公众险在当前的推行中在保险公司、业户和政府层面都面临着一系列障碍,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跨越这“三重门”。
保险公司的“市场门”:商机还是风险
所谓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也就是参保单位因火灾造成的对公众的伤害,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属于一种第三者责任险。
在传统的模式中,因火灾事故多属于公共事件,因而基本上是政府在为火灾事故买单。政府往往要花巨资包揽善后。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政府拿出488万元救助资金。而2005年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仅对死亡者的救助和赔偿就达614万元。
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以后,赔付支出转嫁到承保的保险公司上来,将减少公共财政的负担,由市场机制承担风险。
其实,早在火灾公众责任险推行之前,各地就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类似的公众责任险活动。但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这里面有一定程度上是保险公司对于参保这样的项目存在着一些顾虑。嘉年华在中国举办活动时就多次遭遇投保尴尬。
吉林省保监局的一位干部说,类似火灾公众责任险这样的保险项目,保费低廉,而且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赔偿金额却非常之高,使很多保险公司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这一类项目积极性不高;同时,保险产品设计水平低,不能适应客户多样化需要。这使得很多保险公司把它看作是烫手的山芋。
经营业户的“责任门”:责任还是负担
国家保监会曾经对全国十几个大城市的商场保险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90%以上的经营者未投保公众责任险。许多经营者对于火灾责任险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如果不出事故,每年花大笔钱投保不值得。
一方面许多商家将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一种负担,另一方面,许多商家对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长春市一家大商场的任副总经理表示,他们公司买了财产一切险,为什么还要买火灾公众责任险呢?实际上,财产一切险和责任保险根本是两个保障范围完全不同的险种。
此外,还有许多商家秉持着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有政府托底的心态。从过去发生的公众突发事件中,对第三者的赔付最后多是由政府来买单的事例中,也让许多商家养成了“万事靠政府”的习惯。因而将维护公众责任视为政府的事情,认为自己完全没有必要为公众责任而去买单、投保。
政府的“强制门”:自愿还是强制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无论是对保险机构还是商家来说,都是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项目。属于对社会有好处,但是对市场缺乏必要的吸引力的产品。
因而,一些业内人士呼吁,在这样的投保项目上,完全指望商家的自觉性,让其自愿投保效果不会很理想,因而可以考虑用强制手段来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等公众责任保险品种。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所长孙志明认为,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种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场所火灾善后赔偿,目前来看是最好的方式。所以在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过程中,应逐步将其过渡到强制推行措施上来。
很多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制定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可行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专一、费率水平不高,一旦依法确定为强制保险并广泛推广,并不会过多地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和地方经济发展。
孙志明认为,从国际惯例来看,实行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应探索通过立法等形式制定强制措施。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形成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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