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开瓶费”的法律之争
    【 新闻背景 】

      帮助
     
      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到底该不该收取“开瓶费”,这一直是消费者和商家激烈争论的焦点。

      消费者与餐饮企业的普通纠纷,在2007年初春逐渐演化成四大餐饮协会与中国消费者协会之间就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问题的争论。

      区区100元,让北京湘水大酒楼成为了京城第一家因收取“开瓶费”败诉的餐饮企业。

      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给餐饮行业带来了不小的震动。用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的话说:“业内有点人心惶惶,大家都不知道收取开瓶费是不是违法了。”

      消费者与餐饮企业的普通纠纷,在2007年初春逐渐演化成四大餐饮协会与中国消费者协会之间就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问题的争论。

      服务费还是开瓶费

      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到底该不该收取“开瓶费”,这一直是消费者和商家激烈争论的焦点。

      “我们业内并不承认‘开瓶费’这个容易引起人误读的说法。”湘水酒楼经理葛健华强调,“因为媒体长期的误导,才出现了‘开瓶费’这样一个极不准确的专有名词,确切的说应该是‘服务费’,最不济也要讲明是‘开瓶服务费’。”

      葛健华表示,现行没有法规说不允许酒楼禁止客人自带酒水,也没有法规说不准收取服务费;就是一审判酒楼输的判决书上也没有说酒楼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非法的。法不禁止就可行。相反,2003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曾制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

      在中国烹饪协会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的三点意见中也提到了,自带酒水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开瓶费”。“两个词的差别很大,收取服务费是政策法规统一的提法。”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边疆解释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服务费”是进入了另外一个概念。如果消费者并未与商家经过协商接受的所谓“服务费”,就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符合合同法违反消费法?

      据边疆介绍,早在去年3月份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并试行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将“开瓶费”纳入行规,“开瓶费”问题就成为了焦点。

      “当时消费者协会几乎一边倒的认为这是霸王条款,违反了法律。”边疆说。

      律师王寿魁认为,不能笼统、片面的称为霸王条款。收取“开瓶费”并非无法可依。他介绍说:“《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不交某种费用,就不能提供某种服务,这是企业的权利。”

      中国烹饪协会也提出,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应同时包括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选择,而自愿接受或选择性消费。

      而武高汉对这些说法并不以为然。“通过行业规范扩大行业权利,增加消费者义务的行为本身就是在违法,应当受到谴责。”他认为,行规所说的所有经营者都有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自定标准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有权自定最低消费标准,是在搞垄断,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种说法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明示与不明示

      边疆表示,按照我国餐饮业价格管理法规,企业要坚持“明码标价”原则。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企业对自带酒水是否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属于市场和企业行为,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此,消费者协会同样有不同看法。武高汉认为,商家做到明示只是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明示并不等于合法有效。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明确表示:“即使许多餐饮行业采取了公示或告知,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应属无效条款。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争论还将继续,两方各执一辞,但都表示对方为自己的行业争取权利无可厚非。但记者和公众一样,希望这不仅是一场口水战。

      “开瓶费”风波

      2006年3月15日,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并试行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

      中国烹饪协会发表公开声明,对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表示支持。遭到消费者协会的强烈反对。

      10月6日,《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两大内容被删除。

      2006年12月18日,北京湘水大酒楼因收取“开瓶费”败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湘水之珠酒楼收取的100元服务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湘水酒楼对此结果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28日,为稳定业内情绪,由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发起,中国烹饪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共同参与的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部门规章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