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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瓶费”之争谁来断案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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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开瓶费”之争已有好几年了,自带酒水到酒楼吃饭,被店家强收开瓶费的现象,在全国各大城市还是普遍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也还是没有被打破。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口水战的背后,有些部门缺位了!

      最近,又一起“开瓶费”官司在北京宣判,法院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酒楼返还强收消费者的100元开瓶费。这一消息在餐饮界引起反响。中国烹饪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召开座谈会,力挺“开瓶费”,导致这场争论愈演愈烈。

      几年来,“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一直是公众争议的焦点,争论不断升级,逐步走上了法律程序。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哈市的酒店也大多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之争的出路在哪里,何日能熄灭战火,记者为此进行了走访。

      ■现状

      饭店:大多谢绝自带酒水

      9日下午,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打了省城九家知名酒店,大部分酒店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如果消费者非要自带酒水,要收取一定金额的开瓶费。

      14时40分,记者拨打了10日才开业的名人私厨养生馆的订餐电话,工作人员表示,酒店的酒水很全,不可以自带酒水;名岛海鲜鸿翔路店的工作人员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如果自带酒水,要收取30元~50元的开瓶费;秀江南酒店的工作人员称,如果自带酒水将不打折,如果打折,将按照自带酒水市场价格的10%%收取费用,发票可以通融;青叶火锅的工作人员表示,常客的话可以自带酒水;稻香海鲜豆捞酒店、名流海鲜酒店、裕昌食府的工作人员表示,谢绝自带酒水。

      一家酒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谢绝自带酒水是酒店的规定,并在显要位置张贴了告示,目前酒店的利润已经很低了,如果大部分消费者都自带酒水,那酒店就没办法维持下去了。

      哈尔滨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的张总经理表示,目前餐饮业竞争非常激烈,菜品的利润已经很低,顾客自带酒水的确对饭店的经营有一定影响,他们虽然不希望顾客自带酒水,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所以对顾客自带白酒饮料现象没有进行限制。

      ■声音

      顾客:开瓶费不该太离谱

      提起饭店收取开瓶费,许多市民都有类似的经历。哈市一家大公司的李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十一期间,她和家人到开发区一家饭店就餐,带了两瓶法国红酒,可酒店的服务员告知不允许喝自带的酒水。她找到楼层经理进行沟通,酒店竟然以李女士带的是洋酒为名每瓶要收取200元的开瓶费,而这些红酒在法国购买时折合人民币才100多元。李女士对此表示不解,“自己带酒自己喝,饭馆凭什么禁止?”可家人都来了,只好交了400元“开瓶费”继续用餐。

      哈市家乐福超市的徐先生认为,“一般去饭店吃饭都不会自带酒水,但有些饭店的白酒品种单一,有些朋友只喝某个品牌的白酒,所以只要饭店收取的开瓶费不太离谱,我想是可以接受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多数消费者并不认可饭店收取开瓶费,但对于饭店表示菜品利润太低,需要靠酒水补充利润的说法表示理解。

      ■出路

      用法规建立公平

      2003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至此,“谢绝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也就成了衍生出来的惯例。

      以行规对抗法律,肯定是行不通的。但商家也说出了一肚子“苦水”。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法制社会就该什么事都有个规范。但是查阅现行法规,却没有能适用于“开瓶费”与“禁带酒水”的相关规定。正因为如此,酒店业一直在“理直气壮”地收费。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商人要赚钱、饭馆得生存,无可厚非。可消费者也不是“冤大头”!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下,商家与消费者应当是平等的。毫无疑问,此时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属负责规范制定、以及具体执行的“有关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分歧,拿出能够令人信服的规章标准,才是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总是以“没条文”作挡箭牌,只能影射出有关部门的缺位和不作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健全相关法规,给消费者和餐饮企业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

      ■争议

      省消协:“开瓶费”无依据

      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商品服务监督部部长张来斌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张来斌认为,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明显属于典型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所以这种店家自行规定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该主动维权。同时,酒店也应该对酒水的价格进行自律,酒店酒水的加价率如果在消费者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消费者也就没必要自带酒水了。

      律师:谢绝自带酒水违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岳晓峰认为,酒店规定“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并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但该条款并未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酒店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酒店无论有无提供“开瓶”服务,均要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该格式条款不但违反了《合同法》中第39条等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而且与《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因此,酒店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酒店收取消费者开瓶费没有依据,应予退还。

      酒店为消费者提供了餐饮服务,消费者理应支付消费费用给酒店。酒店收取的“开瓶费”,实际是服务费,但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而强迫收取该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省餐饮协会:不收费危及酒店生存

      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秘书长任家常认为,餐饮企业在装修、设备、餐具和服务上面都投入了大量资金,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又产生了电费、水费、设施费等相关费用,他们靠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赚取利润。如果现在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收取服务费,那么,明天消费者自带饭菜到饭店就餐也会出现,这将彻底危及餐饮业生存;从食品安全卫生角度来讲,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果是假冒伪劣的,引发食物中毒等事件,很难分清其中责任。

      任家常表示,消费者在享受美食和良好的环境及优质的服务时,应充分考虑饭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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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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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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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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