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惯例,铁路方面也拿出了一个法律文件,来证明其认可的“150元救济费”是“有法可依”的。
这个法就是国务
院于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这个一“暂行”就是27年的《暂行规定》听来有点熟悉。三年前,我还在一些报纸撰文对它进行过质疑与批评。当时引发媒体聚焦于这个《暂行规定》的也是两起火车撞人事件。
2003年12月29日,沈阳的庞老太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沈阳铁路公安分局大成派出所索赔时,民警拿出的就是这个《暂行规定》。
2004年1月8日,西安的卫恭运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铁路部门处理后事时,被告知只能得到300元的救助款。极度不满的家属查阅了铁路部门提供的《暂行规定》后大吃一惊,原来这个《暂行规定》不但规定了火车撞死人最多只有“150元至300元”的救济费,如果撞伤人,则可以解决住院的“粮票问题”。《暂行规定》还规定,事故发生后应报告当地“革命委员会”!
这27年来,铁路部门坚决执行《暂行规定》的“护法精神”可谓始终如一。不过星转斗移,时过境迁,铁路部门也只能执行其中的“救济费”了,至于“粮票问题”自然已无法兑现,因为早就不用“粮票”了;至于坐个“时空穿梭机”或者拿个“月光宝盒”,或者找一个跑得像奴隶昆仑那么快的人,去将事故报告给当地“革命委员会”,也不可能。这些条款其实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自动失效了。
当然,与“粮票”和“革命委员会”不同的是,“人民币”我们仍然还在使用。但“人民币”的使用价值在这些年中又经历了多少翻天覆地的变化呢?在滚滚向前的时间面前,“150元或300元的救济标准”(还不是“人民币”),与“粮票”、“革命委员会”其实没有不同。既然“解决粮票问题”与“报告革命委员会”不再执行,为什么又一定要坚持执行“150元或300元的救济标准”呢?
我不想再阐述“法应依时而变”的常识,这在上一轮媒体的口诛笔伐中已经阐述得足够明白。我甚至在三年前的报道中找到了这样一句话,“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准备对该法规(指《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改”。
记得去年在广州参加一个评论员会议时,香港来的梁文道先生曾说到,写评论的人常常会碰到一些多年前批评过的事情再度发生,而且好多是反复发生,让人备感“无话可说”。写了8年评论,我也常有此感。所以还是不要多说了,烦请某位记者先生去国务院法制办问一问,三年前的“准备”工作到今天做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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