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救助的对象为:具有城区居民户籍的贫困群众,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以及具有城区农村户籍,土地被征用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农村特困群众。
医疗救助范围新增9种
据悉,此次医疗救助范围有所扩大,除了原来规定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两种病症之外,可获得医疗救助的还包括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危重病抢救、高血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等9种。
医疗救助对象为患病住院治疗全年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特殊门诊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门诊治疗全年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和特殊门诊中的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全年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按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40%支付,每人全年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除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外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全年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按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30%支付,每人全年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特殊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门诊治疗,全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30%支付,每人全年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个人年度合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申请人可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
据悉,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无需经过居委会和街道,由本人或户主直接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
救助对象可分段申领医疗救助金
救助中,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福利机构与医院结算,再凭相关证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并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直接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
与以往不同的是,医疗费用高,无力与医院一次结算的救助对象,可分段向市医保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超过1000元后进行申请)。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
该办法中提到,城区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承担福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为市级及市级以下的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危重病抢救除外)。救助对象患病可先到社区医疗机构等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确定无法治疗需转到其他大医疗机构的,在转院治疗病情得以缓解后,可再转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减轻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
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确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视情况作出转院决定,并报户口所在的区民政局和市医保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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