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四个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由于职务犯罪人员案发前多数是单位或部门领导,握有一定的权力,原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使其成为有别于其他缓刑犯的特殊人员,大大降低了监外执行对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为此,该院采取坚持四个结合加强对职务罪犯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督。
一是坚持司法监督与党政、单位、群众、社区监督相结合,以公、检、法、司的监督为主,在全县各镇和社区建立监外检察监督信息员,充分发挥党政、单位、群众、社区在监督改造监外罪犯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互补优势,形成多层次、全方位进行网络监督体系,达到社会、家庭、单位不留死角。同时,突出监督职务罪缓刑人员在党纪等方面的处罚,五年来这些罪犯有40%被开除党籍,20%被撤销领导职务,10%调离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真正减少或取消其执掌公权的机会,对遏制该领域职务犯罪高发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二是坚持监所检察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结合,共同对监外的职务罪缓刑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强调检察机关一旦发现这些缓刑犯有又犯罪或存在漏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处理,对缓刑犯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建议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并通过在考验期开始、期中、结束与缓刑犯的多次谈话,促使其深刻剖析自己,深挖犯罪根源,加强思想改造,自觉接受刑罚处罚,有效地防止职务犯罪思想的蔓延和再次犯罪。如因犯贪污罪被判处缓刑的徐某,在几年缓刑考验期间从未外出,每季度自觉到派出所汇报思想情况,接受考察监督。
三是坚持监外执行监管考察与社区矫正相结合,通过以当地派出所监管为主的监外监管考察和司法所为主的社区矫正体系,及时检察执行机关是否依法交付所在单位予以考察,对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出现时是否依法进行处理,考验期届满是否公开宣布等等。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有利优势积极开展矫正改造,强化对职务罪犯缓刑人员的监督和矫正教育两种功能,达到改造挽救目的。如泸县某兽防站万某因贪污罪被判缓刑后,在社区组织的帮教下积极改造,在从事的畜牧防病救治中勤奋工作,受到单位和农民的好评。
四是坚持打击惩处与预防教育结合,加大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特别是对于侵犯农民利益的村官案件坚决进行打击,2001年以来该院共查处村官职务犯罪24人。同时,在看守所建立职务犯罪警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教育工作,组织税务、工商等部门到基地接受教育,动员职务犯罪人员进行现身说法,进行警示教育。该院还针对办理情况开展个案预防,要求有关单位加强和规范制度建设,争取缓刑犯亲属配合执法机关和所在单位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使缓刑人员真正悔过自新,营造良好的家庭廉洁氛围。如在办理泸县某国税所刘某受贿案后,针对在税务领域的特殊情况,组织在国税、地税系统开展讨论,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市国税局也对该案向在全市国税系统职工进行了通报,并开展了“警示教育周”活动和税收执法大检查,并加强了干部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收效很好,该项工作在2005年底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个案预防。
二、坚持“四个到位”,扎实做好监督工作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增强检察院和监管单位、罪犯所在单位领导及经办人员对于监外职务犯罪的监管考察以及预防再犯罪重要性的高度认识。
二是工作措施到位,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职务犯罪联系制度、个别帮教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外考察责任制度、监管考察工作制度以及表册等,以制度规范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和监外职务罪犯缓刑人员的行为。
三是监管考察到位,监所检察通过督促监管执行机关,从罪犯法律文书交接、建档列管、定期考察、相关刑满手续等方面提高对职务罪犯缓刑人员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督监管责任民警和监管小组,及时考察职务罪犯缓刑人员情况,认真填写季度、年度表现意见,并根据规定提出收监、减刑等意见,强化对缓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如泸县某中学的刁某、王某因受贿罪被判缓刑后,对学校没有开除他们而留用在学校从事一些后勤杂务工作很感激,均勤恳工作,认真改造,定期写出思想汇报,得到学校的肯定。
四是检察监督到位,监所检察与预防部门在职务犯罪人员缓刑考验期间,及时建立职务犯罪监外罪犯案卡和跟踪台帐,进行跟踪考察,回访考察,及时深入辖区派出所和所在单位,定期进行教育谈话、季度考察、年度考核,做到与派出所、单位、亲属三见面,了解缓刑人员思想状况和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表现,收集单位表现证实材料、群众反映材料,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目前,这些职务犯罪缓刑人员均认罪服法,思想稳定,真正改过自新,不但自己没有再犯罪,对他们身边的人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有效减少和遏制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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