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曲先生到白云区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严重侵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
当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不予支持原告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又上诉至市中院。2002年1月,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起案件成为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
■2005年9月--
因酒家多收13元开瓶费,消费者将酒家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关瑜返还原告王柏昌自带酒水服务费13元。
■2006年3月--
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并试行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
■2006年4月--
备受市民关注的“消费者质疑重庆孔亮火锅店变相收取开瓶费案“在成都武侯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孔亮鳝鱼火锅店在3日内返还冯女士酒水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
法院判决认为,孔亮火锅店对冯女士自带的酒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2006年10月--
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中规定“餐饮企业应该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这意味着成都率先取消了“开瓶费“。但是在该《规范》的草案出台时却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如果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店同意,企业可收取适量的服务费“。这在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因此该条款随后被废止。
■2006年11月--
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明文规定: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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