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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馒头案》的另类视角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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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将针对上面的这一现象和对这一现象而引发的个种讨论,从另类视角进行事实和法律的分析。从而对这一现象从另外一种角度作出界定。仅作为一家之言,与大家探讨。

      『关键词』事实分析 法律分析 评论

      引子:继《无极》播出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后文简称《馒头案》)更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也许人们对后者的关注更甚于前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后者利用了前者中的一些画面,经过加工构成了一个带有戏谑、搞笑性,更是令人深思的作品。就是这样一个作品道出了多少人的心声,可以说备受欢迎。再者,是因为后者的出现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前者导演陈凯歌指称后者作者胡戈侵权,并要针对此问题解决到底。

      作为任何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甚至是学习法律的学生,最基本的就是要形成一种法律思维。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首先要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法律分析。但这并不是说不要其他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否则就有可能犯定势思维和先入为主的错误。因为人们的认识活动是从客观到主观,再由主观回到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起点就是客观存在。面对《馒头案》引发的诸多问题,我们也应坚持认识论的分析方法,先进行事实分析。

    一、 事实分析
      任何现象首先表现为一种客观事实,只有在对事实充分、正确的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对其进行法律界定。

      胡戈作品《馒头案》是采用了《无极》,“上海娱乐城”,及“中国法制在线”当中的一些画面,经配音和重新组合而成。从形式上看,它是多种材料的有机组合,这种组合具有搞笑和戏谑的成分;从内容上看,其含有明示和暗含的多种意思。正是这种形式与内容的组合才达到了一种单纯的语言描述所无法企及的效果。胡戈的《馒头案》整个过程荒谬、虚幻,既违背逻辑有违背科学规律,加上与原有节目对照形成的搞笑成分;这与人们的现实感觉形成巨大的反差,也正是这种反差刺激了人们的兴趣。人们在嬉笑中不难发现隐藏其中的诸多问题。例如,农民工问题,国家机关的执法方式与法治,社会大众心理问题,以及正走向虚幻的、有违逻辑的、与大众相脱离的艺术走向问题。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的享有言论自由,享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问题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胡戈正是采用了一种直观更易引起人们注意的方式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对这种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我们应当鼓励才是。

    二、法律分析
      《馒头案》出现以后,法律界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人认为其侵犯《无极》的著作权,而有的人依据合理使用的原则认为其属于合理使用。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对《馒头案》从法律上作出界定呢?

      ㈠《馒头案》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呢?围绕这一点,无非有以下四点:认为其侵犯《无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1、《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那么何谓“修改”呢?《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修改文章,计划等里面的错、缺点。由此可见修改就是在保证原作品内容主体,基本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细节方面的错误,缺陷进行的修正,以使原作品更趋合理完善。而《馒头案》仅是借用了《无极》当中的些许画面并进行重组。不论在内容或形式上《馒头案》都无法说是对《无极》的修改。内容、形式、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不可能是一个由另一个修改而来。由此,又何谈《馒头案》侵犯《无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呢?

      2、《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是歪曲、篡改的权利。《现代汉语词典》中,歪曲解释为,故意改变(事实或内容);而篡改解释为,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经典、理论、政策等)。可见歪曲和篡改具有同质性,都是对原有内容的曲解和改变。两个事物间怎么说是一个是对另一个的歪曲,或是篡改呢?这就有一个前提:两个事物在形式结构上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只有在保持原作品基本结构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对其内容主题作了改变。那么再看《馒头案》和《无极》之间是否符合这种逻辑呢?显然不合。如此,我们义无法说《馒头案》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3、《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分的权利。根据本条的文意,复制最基本的是要保持原作品的结构形式不变,而结构形式是内容的载体,也就是说内容和形式都要保持不变。《馒头案》在形式上仅仅采用了《无极》中些许画面,而且还作了不同的改变。也就是说《馒头案》和《无极》不管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是相去万里,依据上述逻辑,谁都无法说《馒头案》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4、《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词条文意,首先传播的对象是原有的作品。《馒头案》和《无极》性质截然不同。胡戈对其《馒头案》的传播和《无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传播,对象截然不同,又何谈胡戈侵犯《无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呢?

      ⑵、《馒头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㈠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㈡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在法律上要求语言的确定性,而切忌模糊性,因而只有是或非的问题。此处我们需作一假定。假如对《馒头案》我们需要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进行界定。那么《馒头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呢?根据《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上述规定,《馒头案》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馒头案》以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超出了个人学习与研究的范围。再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时“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此处的“适当”要有一个参照物,这一参照物就应是自身,也就是说引用的内容在自己的作品中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很显然《馒头案》引用的《无极》中的画面超出了这个比例。由此可见《馒头案》也谈不上合理使用。

      通过上述分析,从表面上看似乎陷于逻辑的混乱。其实则不然,因为这里有一个前提的问题。如果我们把《馒头案》这一问题限定在《著作权法》这一领域进行分析,就有两种结论排出侵权界定为合理使用;或是排出合理使用界定为侵权。这本身就在宏观上限定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的视野。而上述分析恰恰是突破了这一分析界限,所以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其结论就是排出用《著作权法》对这一问题的界定,而另寻他路。

    三、《馒头案》,社会应该怎么对待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既否定了《馒头案》侵权,又否定了其是《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对其界定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两方面进行界定。

      第一,《馒头案》是对《无极》的评论。《现代汉语词典》中,“评论”解释为批评或议论。那么如果界定为评论,也就是说《馒头案》是对《无极》的批评和议论。我们说评论并不是仅限于用语言文字形式进行批评和议论。《馒头案》正是采用了一种更形象更直观方式,同时还是利用了《无极》的画面对《无极》当中有违逻辑和虚幻的情景作了无限制的扩大。正是这种无限制的扩大让人们认识了《无极》的荒谬和无聊。这是一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形式,比单纯的语言评论更有效。如果是用同一作品的材料对该作品作评论就谈不上利用材料的比例问题。

      第二,《馒头案》是用一种新奇的方式行使公民的言论权的形式。我们细细地欣赏《馒头案》,就会发现《馒头案》揭露了许多与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问题。农民工得不到应有的工钱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执法方式的问题,法治社会的问题,甚至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的问题。都在《馒头案》中受到揭露和批评。真田小队长用武力大破无证商贩基地,而且其因对手下管教不严而被判刑三年;谢无欢明明是诬告确被认为举报有功而被赏赐亲自执行刑罚;谢无欢因一件小事就造成人性的扭曲。这些问题在现实的社会中并非子虚乌有。可见《馒头案》是对现实社会诸多问题的揭示和批评。

      再者,面对出现的社会新问题我们应该用法律进行规制,但不是单纯的制裁。如果是这样必然会降低社会的整体容忍度,接下来便是对这些问题苛历反应。因为各个法律部门并不是严格独立的,当整个社会的容忍度降低后,一些原本不由刑法规制的问题可能会突破界限,成为刑法的问题,这必然最终导致刑罚的苛历。这是与建设和谐社会不相容的。

      由此笔者认为《馒头案》是一种有利的社会现象,应该受到社会的鼓励。但是为避免这种现象走向反面我们可以针对这种现象进行立法,予以正确引导,而不是打击。

      【作者介绍】西北政法学院刑法方向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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