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是国家防控犯罪的一系列方略,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领域的集中反映,更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刑事政策应服务于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也为刑事政策提出了如下时代要求:1、应以和谐社会为其终极价值。和谐社会指明了刑事政策的方向、路线和途径,勾勒了刑事政策的理想图景。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都应体现这一终极价值。2、应从国家本位向国家与社会双本位模式转变。现行刑事政策模式中对违法犯罪的反应仍是以国家权力的运作为核心的,此乃报应性正义的体现,国家本位刑事政策已不适应现代社会控制、预防犯罪的需要,也与恢复性正义目标不相契合。因此应向国家与社会双本位转变。3、应注重人文关怀。和谐精神要求对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生存与生活、命运与前途真情关切,此乃人文关怀。它要求非犯罪化和废除一切残酷的刑罚,实行刑罚个别化,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之复归社会。4、应走向善治的最佳状态。善治即好的治理,成功有效的治理。善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与机制的最佳实施过程。刑事政策善治就是达到刑事领域最佳治理过程,是刑事领域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彰显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最佳关系。
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有如下几个指标: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政策指导作用。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领域的人权宪章,最基本的刑事政策,是民主法治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坚持谦抑主义刑事政策。谦抑主义体现为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宽容性,即刑法具有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的特性;刑法不介入市民生活各角落的特性。
采取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即刑罚的“轻轻”“重重”。“轻轻”体现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重重”强调集中有限刑罚资源严惩严重犯罪,通过加大严重犯罪付出的代价迫使犯罪人在利益冲突中放弃犯罪以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从报复性正义观过渡到恢复性正义观,前者反映了人类朴素正义观,靠惩罚犯罪来表达社会公正观念。鉴于其效率低下,后者渐成为新的刑事正义目标。恢复性正义强调重建加害人、被害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化解矛盾、缓和社会冲突,使社会关系恢复到和谐状态,正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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