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内容全部写进合同
据悉,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路线、游览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及标准、旅游价格标准、违约责任和免责事项等;安排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明确购物场所、时间和次数。
另外,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旅游客运企业以及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形成计划,提供规范的客运服务,不得擅自揽客、甩客,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客运服务。
旅游从业人员,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不得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景点票价不能随便涨
草案规定,旅游景区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旅游景区(点)票价,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召开听证会后予以确定或者调整,并在执行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景区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不得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
另外,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中小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有关费用。
该赔不赔,扣质量保证金
草案称,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另外,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书面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如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违规行为将受重罚
市民若遇到旅行社违规现象,经投诉查实后,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其中,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或者强迫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的,处3000—5000元的罚款;强买或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处1000—3000元的罚款;而强行向游客兜售联票套票的,将被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严重到损害旅游者权益,并造成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将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者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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