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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16岁少女”产婴证奸”施暴者被绳之以法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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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着怀里睡得正酣的婴儿,年仅16岁的母亲英子却显得十分无奈。去年,英子被打工店的老板强奸,她发现自己怀孕后报了案,却被认定没有证据。为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英子及其家人决定——“产婴证奸”。

      经对婴儿进行DNA亲子鉴定之后,近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7年。施暴者最终受到了正义的惩罚。

      然而,“产婴证奸”现象的存在令人深思。

      为获罪证 被迫生子

      “产婴证奸”,是指妇女被强奸后为证实自己确实遭受过侵害,自愿或被迫生下与施暴者的孩子,再通过亲子鉴定指控犯罪嫌疑人。

      英子家住贵定县乡下,因家庭困难很早就辍学了。2004年5月,英子到贵定县城关附近一家五金店打工。店主邱某某现年46岁,早年与英子叔叔相识。英子住在18号门面,邱家夫妇住隔壁17号门面。2005年1月16日晚,邱某某趁妻子外出,用钥匙打开房门,强行将时年15岁的英子奸淫。次日晚,英子心有余悸,特意叫女同学陪自己过夜,但还是被邱某某以“煮面条为由”叫过去,再次惨遭蹂躏。在邱某某的威胁下,英子一直不敢向人说此事。

      春节过后,英子没敢再去邱家打工。她在城里另一家饭馆找到了活。不久,英子的肚子不断“长胖”,老板夫妇发现她怀孕了。无奈,英子向家人和老板夫妇述说了她被邱某某两次强奸的事。

      当天下午,英子家人向警方报案。晚上,邱某某家人找到英子叔叔家,表示愿意私了。在英子家人要求下,双方写下协议书。协议书写明:一次性付给英子医疗费、生活营养费8000元”。邱某某在协议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拿到“协议书”后,英子家人觉得这就是证据。之后,贵定县公安局民警闻讯赶来,将邱某某和“协议书”一起带走了。后来,警方告诉英子家人,由于报案太晚,没有证据证明邱某某的犯罪行为,得等调查之后再作处理。

      面对这种情况,英子和家人做出了选择:为将“犯事者”绳之以法,生下这个孩子。2005年10月初,英子的预产期即将到来,他们一家卖掉了值钱的东西,将英子送进县城医院。同月29日,英子在医院产下一女婴。

      当地警方对英子所生女婴及嫌疑人做了DNA亲子鉴定,结果表明邱某某确系该女婴的生物学父亲。由鉴定结果和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锁链,证明了邱某某的强奸行为,他无法再抵赖了。

      2005年11月,邱某某先后被刑拘和逮捕。日前,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7年。

      正义代价 何其沉重

      施暴者终于被绳之以法,但英子和她的家人却没有些许轻松。英子本身还是个孩子,在内心深处并不想当母亲,她这么做只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然而,“产婴证奸”将使她今后的生活更艰难。

      有关人士认为,类似英子“产婴证奸”这种痛苦的维权方式会引发一系列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

      社会工作者认为,受害妇女在今后抚育小孩的过程中,难以走出被强暴的阴影,难以抚平心灵的创伤,无法过上正常的生活。对受害女性来说,正义的代价实在太大了,从某种意义上说等于搭上了一生的幸福。

      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健认为,“产婴证奸”还引发一个现实难题和两个法律难题。他说,现实难题是英子等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她们尚需监护人监护抚养,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婴儿。那么,这个婴儿的抚养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陈健说,类似案件引发的第一个法律难题是“施暴者强奸犯罪事实成立,作为该婴儿血缘关系上的生父,对于因自己犯罪行为所生小孩,他有没有当父亲的权利?”

      第二个法律难题是“英子刚满16岁,如果不能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她要求邱某某承担婴儿抚养费的责任时,若对方拒绝,那么婴儿就应该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但谁来作为婴儿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这起诉讼?”

      据了解,重庆市2005年发生过类似案件,最后法院判决因为被强奸生下的婴儿的监护权由当地福利院所有。

      贵州大学一位从事社会学研究的专家认为,这种创伤所带来的深远影响不止于此,被强奸所生孩子往往会面临更大的人生波折。“产婴证奸”,客观上对孩子是不公平的。这个幼小的生命从出生起就注定十分“另类”,她的到来,既给其母亲带来沉重的生活压力,同时,因出身问题其成长过程也将与众不同。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很可能母亲会将对罪犯的仇恨发泄到孩子身上,孩子也可能仇恨带她来到世上的母亲,甚至最终仇恨社会、报复社会。

      生命悲剧 本可避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所DNA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周强介绍说,其实,遭遇上述类似案情时,做DNA亲子鉴定大可不必产下婴儿,通过提取胚胎茸毛、羊水穿刺术或打掉胎儿后有效保存其组织,均可提供鉴定,达到取证目的。

      但是,此类犯罪侵害的对象多为农村未成年少女,她们和家人很少熟识这些知识。在这种情况下,生下孩子讨公道往往成为其最简单的选择。“产婴证奸”现象的存在,深层次原因是社会救助机制的缺失。此类事件发生后,如果有关部门能尽可能进行积极帮助和干预,告知有效的维权途径,“产婴证奸”悲剧就可大大减少。而作为维护正义的政法机关,不仅有积极破案的义务,也有帮助受害者科学维权规避二次伤害的责任。

      英子的婶婶说,英子曾有根有据指证邱某的作案时间、地点和情节,还提交了邱某亲笔签名的“私了协议书”及相关证据,然而,当警方把邱某某带到公安机关后,因没有更充分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放了。在失望的情绪下,英子和家人被迫选择了“产婴证奸”这条令人心酸的路。

      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江勇律师提醒受害少女,“产婴证奸”是个误区,这种方式对证明强奸行为没有意义,生下孩子仍然要面对举证难的问题。证实强奸犯罪是否发生及其罪名的成立,一是需要证实性交行为是否发生,二是要证实性交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据悉,由于家境贫寒,英子及其家人目前打算就孩子今后的生活及教育等费用提起民事赔偿。然而,高达3000元左右的诉讼费使她们一筹莫展。对于小孩今后怎么办,英子和家人感到十分无助和茫然。贵定县妇联表示,将尽可能对英子提供就业等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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