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注意到,该新闻在几大门户网站引起热议,网友们几乎是一边倒地谴责老太“倒打一耙“,声援小夥子彭宇。不少网友还感言,好人不能做。实事求是地讲,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我们不能武断地说,老太肯定是自己摔倒,彭宇就是被冤枉的好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法院判决凭空臆测,太荒唐、太离谱。
法官判案需要推理,但需要的是有逻辑力量的推理,更需要事实证据做支撑。老太告彭宇,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庭上应该由老太提供彭宇撞人的证据。现在,老太不但无法证明彭宇撞了自己,还有目击证人证明老太是自己摔倒的,从法律上说,法院根本没有依据判定彭宇撞了老太,向老太支付赔偿金。令人费解的是,法院不顾“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把目击证人的证词放在一边,自作聪明地以所谓“常理“来推断彭宇撞了老太,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院依据的是什麽“常理“。法院认为,“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其实,这种说法根本不值一驳。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确实存在,但决不等於我们就认同这种做法,这种做法不仅不应被提倡,更应该受到谴责。如果市井百姓在街头巷尾感叹世风日下,抱怨人们不爱做好事倒可以理解,可堂堂国家审判机关,本应主持正义的法官,却以这种非道德的逻辑来判案,就让人不能原谅了。向公众宣传“见义不为,不做好人“的逻辑,公平正义体现在何处?如此判案,不仅在法理逻辑上站不住脚,是不是还有损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呢?
如前所述,现代社会确有人见义不为,确有人不愿意帮助别人,但毕竟不能代表社会的主流。法官又怎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对全体国人搞“有罪推定“呢?按照法院认定的的常理推算下去,现代社会的常理就是,没有人会做好事,做好人、做好事与情理相悖。漠视别人的困难,看到老太摔倒,当麻木的看客是合理的,帮助弱者才是不正常的。如此颠倒黑白的判案逻辑,怎能叫人信服?
当然,彭宇还有上诉的机会,事情或许会真相大白。但是法官断案传递出的错误舆论导向实在令人担忧。如果社会上的歪风邪气被法官合法化、合理化了,那才真的可怕!
这样的判决会对彭宇产生什麽影响?我在这里也按“常理“推论一番:彭宇究竟是不是那个撞倒老太太的人?我想无非有两种可能性,第一,是他撞倒的;第二,不是他撞倒的。而无论是不是他撞倒的,他从法官的判决中得出的结论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决不能做好人,不能采取任何对老太太可能有利的举措,因为这都有可能会成为日後法官做出对自己不利判决的依据。在当时的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快速地离开现场。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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