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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物权法“确保通过”所言欠妥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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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会的重头戏之一,无疑是万众注目的物权法。因为,物权法能否出台不但具有宣告中国结束“无产时代”而进入“有产时代”的变革成功,而且具有实现从计划经济社会转型到市场经济社会的标志性意义,其政治意义非同小可。所以,物权法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模棱两可问题,而是不可或缺的大是大非问题。同样观点可查看愚下昨日文章《牢骚怪论:为什么需要物权法?》,此文不再繁言。

      觉醒的中国正在构建法制社会,依法办事早已深入人心。按照法定程序,物权法这种政治意义非同小可的重量级法律,最终需要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批准方才有效,这也是法制社会依法办事的简单常识。然而滑稽的是,七审过后尚未提交今年两会审议的物权法,却从官口传出了“确保通过”的匪夷所思言论,并引起了网上质疑的轩然大波。例如:“‘确保通过’的依据是什么?”、“谁给了‘确保通过’的胆量?”、“‘确保通过’是无视法定程序的荒唐言论”、“‘确保通过’是凌驾于最高权力机关的霸道行径”……等等对“确保通过”的法理悖论的诘问。

      姑且不论七审过后的物权法仍存诸多争议,但相信在现有的国情下获得“确保通过”也是一种“正常现象”。不过,问题是物权法尚未经过法定程序就声言“确保通过”的话,那设定法定程序还有什么意义呢?岂不让人感觉到早已“内定通过”又何须再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批准这种浪费成本的过场呢?预设“确保通过”难道不是对国民的一种愚弄吗?……?假如说“确保通过”的言论出于民口的话,倒也情有可原,可以理解为民心所向。但遗憾的是,“确保通过”的言论恰恰出于官口,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到权大于法的人治顽疾还根深蒂固,构建依法办事的法制社会并不令人乐观,还任重道远。

      在正常的法制社会中,任何法律最终出台之前,都不应该预设“确保通过”的人治陷阱,只有在完成法定程序的批准后,才能得出结果。愚下的这种观点还得从法律的“过去定义”与现代解释(个人观点)说起。法律的“过去定义”是:“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法律观点,无产阶级的法律观点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辞海2002年1月第1版414页】。法律的现代解释(个人观点):法律是“社会契约!”有关法律是社会契约的观点,可搜索愚下2007年1月14日的文章《牢骚怪论:法律是不是契约?》,在此不再赘述。既然当今的法律不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而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话,毫无疑问,任何法律在没有通过“社会契约”的最高代议机构(全国人大)批准之前,出至官口的“确保通过”,只能说明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而决不符合具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共同达成的“社会契约”的现代法律意义。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任何单方面意志“确保通过”的现代法律,都难以得到顺利地推行,最起码也会遭到另一方的“内心抵抗”,其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也正是由于法律是“社会契约”的现代解释能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接受,才会出现对物权法“确保通过”的法理悖论的质疑和批评之声。但愿出至官口的“确保通过”的法理悖论,只是一种法盲的无心口误而已。

      从古至今,治理国家者皆有三种表现形式,王者以仁德服天下,权者以契约得人心,独者以霸道镇民意。今天在面对物权法出至官口“确保通过”的法理悖论面前,审视治理国家者究竟属于哪种表现形式,的确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表现形式将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在进步、是在踏步、还是在退步的大是大非问题,全社会必须予以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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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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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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