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不止的现实让人们看到,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来自行业主管和市场管理部门的行政法令显得如此苍白无力。人们不禁要问,利益相关者何以如此胆大妄为,置国家政令于不顾?导致令行不止尴尬局面的深层原因到底在哪里?
事实上,近些年来,以国家广电总局为主体发布与广播电视广告直接相关的各类通知不下10个,而几乎每一个通知都遭遇过同样的尴尬。比如1999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曾规定:“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等。两年前,广电总局就发过禁止播发非法医疗广告的《通知》。而这些三令五申,似乎从来都没有真正执行过。有了这么多的“经验”,谁还会把新的禁令放在眼里呢?
在此次“禁播令”发布之前,就虚假广告为何屡禁不止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一位负责人认为,其根源在于广告的“利益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失职。从事实层面看,该负责人所言不错。但是,如果就此认定这就是虚假广告的根源,则无异缘木求鱼,因为他从一开始就把一个“利益体”有意或无意忽视掉了——负责市场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的监管者。
监管者而同时又是“利益体”,这大概才是问题的关键。广告市场是一个系统,包含三个利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组成的经营者群体,观众和读者组成的消费者群体,负责市场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的监管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对立的,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任由双方博弈,消费者利益必将受损。而监管者的职责,就是通过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来保持利益的均衡。虚假广告屡禁不止,表明系统已出现利益失衡。想想看,每次“禁播令”最终不了了之,是不是因为电视台(广告发布者)与其主管部门广电总局利益统一?监管者会胳膊肘向外拐,对电视台这些“自己的孩子”下狠手吗?而且,即使总局下狠手,还有地方政府、地方主管部门、电视台领导等一道道关,到最后,禁令不就成了强弩之末?
我们看到的一个最鲜明的事实是,在与违规广告监管相关的制度安排中,出现了一个任何健全的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容的现象:赛跑者成为自己的裁判者。在现有的媒体体制下,广电总局作为全国广播电视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中总难免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即它总是倾向于维护广电系统的行业利益。而与此同时,它又要成为广电系统相关市场行为的监管者,这就不能不出现制度上的精神分裂,导致市场监管行为缺乏中立性和彻底性。而至于工商部门,在不同的行政层级上,其与媒体部门和其它社会经济主体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也自然难以保证监管的彻底性和中立性。由此我们看到,正是利益关系主导的行政偏护所导致的监管的不彻底性和动摇性,才是违规广告泛滥的制度根源。
因此有关专家表示,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广告监管体系相比较,我们显然缺乏中立的、无部门利益瓜葛的广告独立监管机制的制度设计。更为要紧的是,由于这种外部独立监管的缺乏,使得违规广告缺乏顾虑,从而内化为媒体和广告行业的潜规则,业内人士的自律意识和行业规范的重建由此显得困难重重。显然,“获利单位失职”不是无原因的,而是与外在的刚性制约的缺席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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