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200多年的历史发展,到现代犯罪学研究的范围已经相当全面了,这不得不归功于前人的研究探索。在这2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几个主要的学派,他们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去研究犯罪,对我们现代的犯罪研究起到了启蒙作用。欧美犯罪学家认为犯罪学起源于18世纪晚期,从当时到现在主要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主义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按照德国出生的英国犯罪学家赫尔曼.曼海姆(HermannMannheim)认为,这三个不同的学派分属于犯罪学研究的三个不同科学阶段。
(一)前科学阶段,在此阶段即没有系统阐述假设,也没有检验假设。这个阶段的研究具有浓厚的情绪性和偏见色彩。但我们现代刑罚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却是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此阶段的努力。这一时期以刑事古典学派为代表,代表人物由北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
(二)准科学阶段,从19世纪中期开始。在这一阶段提出了大量明确的或含糊的假设,但许多假设过于宽泛和模棱两可,经不起精确的检验。而且在当时也没有可以使用的公认的科学检验手段。这一阶段以实证主义学派为代表,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菲利,他们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引入了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从新的角度开始了犯罪研究。
(三)科学阶段,在这一阶段以犯罪社会学派为代表。在科学阶段来源于某个一般性理论的假设,必须通过正确使用一种或几种普遍承认的方法的检验,其结果应当得到没用偏见的解释和验证。犯罪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解释了刑事政策必须以科学为基础,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的原理。对犯罪事实要有正确地认识,须赖各科学对有关犯罪的研究。有效的刑事研究必须以各科学有关犯罪的研究为其基础不可。在科学阶段并不排斥使用知觉方法,但“我们直觉必须接受检验。”
下面就其各学派的主要观点略作论述。
(一)古典社会学派
18世纪中后期,欧洲大陆正在进行新旧制度的交替,当时西方社会思想活跃,出现了启蒙思想家。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出版,这本书对启蒙思想的直接承续并在刑法学上的科学引申直接导致了一个后世纪称之为刑事古典学派的产生。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
古典社会学派认为:
1犯罪原因完全是个人行为。
2刑法的根据是对社会的危险性。
3刑罚应讲究正当的程序。
犯罪原因完全是个人行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邪恶的,犯罪就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任何人都有可能将这种本性表现出来,所以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每个人都有意志自由,都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外部条件的不同,来选择是否进行犯罪,犯罪行为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犯罪行为表现了犯罪人的自由意志。具有意志自由的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而不选择守法行为,是由人们的功利主义或享乐主义倾向决定的。由于人人都想趋利避害,用最小的代价或取最大的利益享受,而与手法行为相比,犯罪行为正好符合这样的要求,因此人们就选择进行犯罪行为。
犯罪的根据是个人危险性。即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险性。这是贝卡里亚对犯罪采取的一种客观的衡量标准。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他采取客观主义的立场来认识犯罪。当然贝卡里亚并不否认人的意志自由是构成意志自由的前提。在贝卡里亚看来,作为理性的人,其意志自由是人人皆然的。所以贝卡里亚回避了以往刑法学家们探讨的犯罪的主观状态问题,强调法律不惩罚犯意;不过问行为的内在恶意。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如此,犯罪还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刑罚应讲究正当的程序。主要观点有:
(1)法律要公布于众,要公开,不能仅仅为法官或少数人所知道。法律特别是刑法应简明扼要。要用通俗的语言表述法律,让平民大众都能看懂。
(2)罪刑法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什么为犯罪以及应受到什么刑罚。刑罚不能由法官任意裁决。
(3)刑法相适应,处罚应对其所犯罪的轻重来决定。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最后,贝卡里亚总结出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地,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在这公理中包含着现在我们称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这就是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人道主义,是贝卡了亚极力提倡并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贝卡里亚所处的18世纪刑法规定的惩罚是野蛮的,它允许实行刑讯逼供以获取犯罪事实和同案犯,对数百种罪行几乎都适用死刑。法律通常不公布,市民很难判断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那时完全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逮捕常常是随意和任性的。法官享有证据和判决的完全自由的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腐败和不公正比比皆是,政府通过其法官完全和随意的控制着所有市民。所以贝卡里亚提出刑罚的精神应迅速和公开。
费尔巴哈使罪刑法定主义从贝卡里亚的理论思想转化为了实定刑法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费尔巴哈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重要的意义在于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罪刑法定主义是国家对公民个人的一种承若,一种约定,同时也是对司法权的一种约束,法律公开,国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和处罚犯罪。对个人角度来说刑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他对公民个人行为起到了引导作用。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罪行价目表,使每个公民都面临着法律的威吓,从而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
罪刑相适应是贝卡里亚提出的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该确定,必要和及时。刑罚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刑罚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犯罪人所得到的利益。罪刑相称并不意味着罪刑相等,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要的效果。对特定的犯罪要处以特定的刑罚。
(二)实证主义学派。
实证主义学派是在19世界后半期为了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严苛,同时,也是针对有关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的欠缺和当时犯罪对策的乏力而产生的。它是19世纪中期以前的生物科学,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学说和精神病学说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于1876年诞生。标志为龙勃罗梭的著作《犯罪人论》一书的出版。其代表人物为龙勃罗梭,菲利,加洛法洛。
实证主义学派的主要观点是:
1研究犯罪人,用生物学理论对犯罪本质做出科学说明,把犯罪人分为三种,生来法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偶然犯罪人。
2否定古典社会学派。
3犯罪的本质是人身危险性,应针对犯罪人进行矫正治疗。
龙勃罗梭从观相术和颅相学对犯罪进行研究,在达尔文的进化论的影响下,以生物学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并根据犯罪人的生物特征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生来犯罪人,即生来有犯罪性的人,这是一种遗传现象,此类犯罪人生来就有犯罪基因。精神病犯罪人,这种犯罪人本省存在着精神上的疾患,造成心灵的混乱,具有癫痫性格特质。偶然犯罪人,龙部落所认为偶然犯罪人并非真罪犯。这种人不觅犯罪机会,而是因小事故而落入犯罪的陷阱之中。
实证主义学派否定古典社会学派表现在3个方面:
(1)否定意志自由。
在菲利看来,,自有意志只是一种幻想而已,人实际上是不存在这种意志自由的。自优异者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做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条件。菲利认为犯罪的产生是我们自身的内因和所处的外部因素所决定,由此提出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犯罪是由以下三种因素造成的:人类学因素,即生理生物因素,精神病因素。自然因素,即自然环境,如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情况及农业状况。社会因素,如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经济和政治状况,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
(2)排斥刑罚的威慑力。
古典社会学派把犯罪看成是意志自由的结果,因而刑罚可以通过对人的意志的威慑而阻止犯罪的发生。而菲利从犯罪原因进行研究,认为人不犯某一罪行是因为完全不同的原因,而不是畏惧刑罚,这些强有力的基本原因并非立法者的威吓所具备。菲利有兴味决定论,否认人的意志自由,犯罪是社会,自然与生理等因素决定,因而刑罚的威慑力的神话也就不攻自破了。
(3)排斥对刑罚的研究,大力倡导个别犯罪人的研究和从医学,心理学和社会特征的研究来代替。古典社会学派对犯罪采取的是一种法理分析的方法,局限在法律,只是把犯罪当作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加以研究。菲利指责此研究方法的重大缺陷就在于抹杀了犯罪的人格,仅把犯罪看作法律上的符号。对于某一个具体犯罪应仔细研究迫使他犯罪的具体条件,而不能一概而论。
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人身危险性,应针对不同的犯罪人进行矫正治疗。菲利根据犯罪原因三元论,提出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伪社会,其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排斥刑罚能预防犯罪,刑法也只是一种针对犯罪结果而采取的措施,而没有触及犯罪的原因和根源。菲利根据犯罪人的特征对犯罪进行分类,由此落实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才能实行有效的救治。矫正意味着对犯罪人的人格的救治。矫正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身上,强调的是对罪犯的再教育,更新培训和再社会化。通过对犯人的矫正,改造其犯罪心理和犯罪人格,由此回归社会,这就具有了现代教育刑的意蕴。
(三)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社会学派又称刑事社会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洲犯罪学界存在过的一个思想流派。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李斯特为其代表人物。犯罪社会学派的主要观点有:
1在犯罪原因论上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
2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
3强调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重视社会政策在犯罪斗争中的作用。
犯罪原因理论是李斯特犯罪学说的重要方面,也是他犯罪理论的出发点。李斯特一方面批判了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一元论(生来犯罪人理论),否认存在生来犯罪人,俄代遗传和人类学的犯罪人类型;另一方面,李斯特也不同意费力的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菲利所说的犯罪的自然原因,实际上是社会原因的一种,不能将这类原因与犯罪的个人原因等量齐观。这样,李斯特就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两类原因,即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李斯特认为犯罪行为是由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李斯特指出:“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犯罪当时犯罪人周围的社会关系的产物。”这就是犯罪原因二元论。
刑罚的根据既不应单纯考虑社会危害性或个人人身危险性,而应以社会危险性为基础,考虑个人人身危险性行为铺进行刑罚。西方称之为刑罚个别化理论。李斯特重视刑罚个别化,认为只有针对不同犯罪人的特点适用刑罚,才能发挥刑罚的效果。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刑罚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的作用,应该经常注意刑罚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人的效果,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处以不同的刑罚,实行刑罚个别化。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利用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刑罚个别化,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的3种功能:为吓;矫治;除害。
李斯特认为刑罚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应,而是以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为目的,刑罚应给从保护一定的社会利益出发,有目的,有意识的使用刑罚。李斯特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虽然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但社会的原因是主要原因,因此他强调刑罚的社会使命。同时他十分重视社会政策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的作用,消除犯罪的个人原因,是刑事政策的任务;而消除犯罪的社会原因,则是社会政策的任务。犯罪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改善社会环境对防止犯罪有重要意义。李斯特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产生及变迁的实证考察,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论断。
纵观犯罪学历史发展的过程,从古典学派到实证学派,再到社会学派,是一个人类认识犯罪学的过程,也是人类发展犯罪学的过程。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建立的刑法理论,作为刑法学基础的,“罪刑法定”,“罪行均衡”等一般原理,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刑法建构。刑事实证学派以行为决定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古典学派起到了纠偏的作用,使之更加符合现实。刑事社会学派以刑法的目的理论,提出社会防御论,使刑法更加从社会本质来适合社会的发展。因此,如果说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启蒙;那么,刑事实证学派就是一种启蒙之启蒙;刑事社会学派就是在启蒙下的新发展。不断的启蒙,使刑法理论不断的进化。唯有如此,才有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如此丰富的刑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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