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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烟花爆竹中的法治与文明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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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华裔众多的泰国,作为重要节日的春节也时兴燃放烟花爆竹庆祝。不过,泰国人在燃放烟花爆竹上的法治程度和文明程度,对我们当中的不少人而言,实应为之汗颜。

      泰国人格外注重燃放的礼节,泰国人喜欢烟花多于爆竹,这是因为放鞭炮通常会阻塞交通,而烟花一点就升上天空,既喜庆又不至于影响通行;泰国人也不放高分贝的鞭炮,当街点大炮仗吓人一跳的行为不但不受欢迎,还常被鄙视。在燃放的时间上,除了除夕当晚以外,其他日子在午夜之后都严禁燃放,以免扰民;地点上,泰国人通常在庆祝场地、大酒店等指定的空地场所燃放,街道和居民小区内则通常不燃放,这么做同样是为了防止扰民。而最令人称道的一个好习惯是,泰国人在狂欢过后都会清理掉留下的爆竹灰等垃圾。

      春节期间我到著名的旅游城市三亚度假,看到的是与泰国完全不同的景象。在大东海,游客们喜欢在海滩上放烟花,出来休闲图的就是快乐,很多游客并不珍惜晚间的睡眠,也不不在乎烟花的昂贵。而大多当地人则更喜欢放鞭炮,既廉价又热闹。在我带着小孩一次次在入睡之后,又一次次地被烟花鞭炮的爆炸声吵醒。站在窗前,我看到的是美丽的烟火,却没有看到任何的燃放礼节;我听到的是鞭炮炸响的噪音,在这片“喜庆的海洋”中法治的声音完全被淹没———这哪是什么“禁改限”,完全是全面开禁。

      近几年来,每逢春节前后都能看到公共传媒上充斥着有关禁放与解禁的话题。正反双方在唇枪舌剑中你来我往,把禁与解禁之争演绎成了一场冗长且无法分出胜负的辩论赛。而以城市决策者的说辞,“禁”也“民意”,“解”也“民意”,都是“以人为本”。

      从法治的视角看,燃放烟花爆竹当然是一项权利。安全其实并不是禁放的理由,吸烟有害健康,有人偏要放弃自己的健康而追求一时的快乐,能奈之何?自杀会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但我们能够以立法来禁止自杀吗?问题其实在于,吸烟也好,自杀也好,你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你是个不要自身健康的烟民,爱抽抽去,但别拉上无辜者为你的健康陪绑,所以,法律规定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你是个不要命的自杀者,苦口婆心的劝慰也不能令你回心转意,那么你的自杀也别危害到他人的生命。法律对自杀无法介入,但自杀行为伤及他人,法律却不会缺席。这就是卢梭所说的,“人生而自由,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作为一项权利,不容被非法禁止。但权利并非漫无边界,权利的界限应当在碰到另一个合法的权利时止。你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我有免于噪音污染的自由;你习惯硝烟弥漫的喜庆,我想保有一份清新的空气。你行使你的权利,不能妨碍我的自由或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在践行法治的过程中,我们逐渐接受了权利的观念,却似乎并未认识到权利的行使也有其界限。我们学会了投诉邻近的工地因通宵施工而带来的噪音不断,我们知道控制电视或音响的音量以免干扰邻居的生活,我们认为工厂不加处理地排放废气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应当有同样的理由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行使———如果民俗要因此而付出代价,这也是实践法治所必须承受的代价。

      最让人不安的是一些法学家也拿民俗说事,为烟花爆竹的全面开禁摇旗呐喊。动辄称中国人燃放爆竹的历史已超过2000年的学者大概忘了,“古时爆竹,皆以真竹着火爆之,故唐人诗亦称爆竿。后人卷纸为之,称曰爆竹”。民俗从来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并非一成不变。在火药发明之前,国人笃信的是竹子在火中燃烧的爆裂声能够赶走怪兽恶鬼。竹子能够被火药替代,为什么今天的鞭炮就不能被更好的民俗形式替代呢?

      说到燃放爆竹的礼节,古人也懂得“正月一日,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民俗中的燃放时间是在正月初一的鸡鸣之后,于漫漫长夜里扰人清梦的燃放,或在大街上扔响炮吓人为乐,乃是当今的时代病,是法治不彰文明缺失的典型表征,可不要把责任都往民俗或传统上推去。

      烟花爆竹的燃放能不能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少数人的权利能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这是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程度的标尺。泰国已经给了我们一面镜子,就看城市管理者愿不愿,敢不敢面对。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一项权利,不容被非法禁止。但权利并非漫无边界,权利的界限应当在碰到另一个合法的权利时止。你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我有免于噪音污染的自由;你习惯硝烟弥漫的喜庆,我想保有一份清新的空气。烟花爆竹的燃放能不能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少数人的权利能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这是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程度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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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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