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党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围绕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发展思路,提出了加强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并从理论上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各级检察机关及时传达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各项职责,积极参加“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继续提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不少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比如,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疗卫生等15个行业和领域为重点,依法严肃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共立案侦查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一批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受到严肃查处,在一些行业和部门引起震动,遏制了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促进了政风、行风的好转。
(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继续落实《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改革组织实施的力度,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和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机制;深化检务公开,增加了12项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内容,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执法透明度;继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拓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完善,在促进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增进诉讼民主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显现。结合改革,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制定完善执法规范,执法规范化水平有了新的进步。
(三)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广大检察人员自觉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己,政治方向更加明确,执法思想更加端正,队伍和执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同时,继续强化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党委做好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选配工作;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违法办案行为的惩戒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大正规化分类培训和人才队伍培养力度,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经过努力,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和形象进一步好转。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确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要素中,头一个就是民主法治,而且其他几个方面都需要用法律制度来促进、实现和保障。《决定》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中,第一个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实现和保障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而厉行法治,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需要有力的法律监督,以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不仅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巩固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而且要通过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具体职责,依法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营造有利于发展民主、构筑诚信、增进友爱、激发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这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历史使命,是检察人员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
要完成好这个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关键是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在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上下功夫,使整个检察工作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一是要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通过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是要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各项检察工作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和谐这个标准来检验。三是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使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五是要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切实把执法办案同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的本领。
记者: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今年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将着重抓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贾春旺:2007年,检察机关要根据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稳定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要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斗争,特别是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惩那些危害农村稳定、侵犯农民利益的黑恶势力犯罪。严肃查办与黑恶势力相牵连的职务犯罪,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力度,重点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反腐倡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六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治腐败的要求,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要突出办案工作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同时,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预防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减少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必须有更大的作为。要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薄弱环节,全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要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上,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要重点监督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以及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坚决依法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廉洁。
第四,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不仅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依法办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在执法办案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真正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引导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营造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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