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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军民——法国2006年6月30日数字信息网络的立法过程和草案内容(下)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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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增加第L-331-8条到第L-331-16条共九款:

      “法典第L-331-8条:享有个人复制例外和本条所指例外的权利由本条和第L-331-9条到第L-331-16条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L-331-17针对的技术措施控制机构保证技术措施的实施不会剥夺下列条款规定的例外措施受益者的权益:

      “第L-122-5条的第二项、从2009年1月1日起的第三项e)、第七和第八项;

      “第L-211-3条的第二项、从2009年1月1日起的第三项最后一点、第六和第七项;

      “第L-342-3条的第三项、从2009年1月1日起的第四项。

      “在遵守第L-331-9条到第L-331-16条的规定下,根据作品和保护制品的种类、公众传播的不同方式和自由实施保护技术提供的可能性,上述机构决定例外措施实施的具体程序以及特别是认定在个人复制例外的框架中被允许制作的复制品的最小数量”。

      “法典第L-331-9条:采用第L-331-5条定义的保护技术措施的权利人可以将例外措施的受益人进行司法控告以限制复制品的数量。但他们应采用有效方法使技术措施的使用不会剥夺第L-331-8条所指例外条款受益人对其权利的实施。他们应尽力与有关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当事人一起确定这些措施。

      “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本条规定可以取决于对一件作品、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利用例外条款合法获得的实际收益,并保证这些例外条款不会对作品和保护制品的正常实施造成妨碍或对权利人在此方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法典第L-331-10条:但是,当作品或另一受邻接权保护的物品根据当事人的合同协议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以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时,权利人不能坚持适用第L-331-9条的规定”。

      “法典第L-331-11条:在法典第L-122-5条和第L-211-3条所表明的条件下,编辑者和电视服务的分发者不得采取能剥夺公众享有个人复制权的技术措施,包括复制在一种载体和一项数字格式上。

      “国家视听高级理事会保证第一款的义务在1986年9月30日‘传播自由’法律第42条和第48-1条所规定的条件下得到遵守”。

      “法典第L-331-12条:由於保护技术措施的使用对一件作品、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的阅读的进入连通条件以及对法典第L-122-5-2°条和第L-211-3-2°条所列举的影响个人复制例外权的限制,必须使网络使用者获知”。

      “法典第L-331-13条:所有获得法典第L-331-8条列举的例外条款的受益人或代表该受益人的法人可以就第L-331-5条定义的保护技术措施对例外使用造成的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向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提起有关申请”。

      “法典第L-331-14条:法典第L-122-5-7°条所指的法人和向公众开放的组织为适应残疾人的需要而对一件作品或一项保护制品进行复制和表演,它们可就印刷文章向数字文件转化过程中方式的纠纷向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提起有关申请”。

      “法典第L-331-15条:在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技术措施控制机构努力促进一项调解协议。当它作出一项调解笔录时,笔录具有可执行的效力;并应向一审法院的书记员处备案。

      “从接受申请后,在两个月的期间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上述机构在审查有关当事人提交的观察报告后作出附带理由的驳回决定或发布命令,如有实施强制措施的必要,该命令应载明保证例外权利的具体措施。上述机构作出的强制措施由该机构予以解除。

      “这些决定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保护的秘密得到遵守下向公众公布。决定必须向当事人送达,后者可就此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有中止的效力”。

      “法典第L-331-16条: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具体规定本章实施的条件。它应规定第L-331-12条所指一件作品、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使用者的信息的方法”。

      第十七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增加第L-331-17条到第L-331-21条的五款内容:

      “法典第L-331-17条: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是一独立的行政机构。它具有对著作权或邻接权作品或制品的认定和保护技术措施方面进行监督的一般职责。

      “该机构每年在向政府和议会提交的报告中重点提出它所观察到的这一领域内最显明的演变和它们对文化内容传播可预测的影响。该机构可以被议会委员会就使上述演变对立法规范适应的需要进行询问。

      “该机构同时重视它就个人复制方面依据法典第L-331-8条的基础所确定的方向,并依据第L-331-7条所作出的决定?。

      “法典第L-331-18条: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由行政命令任命的六名成员组成。

      “除法典第L-331-15条指明的参加委员会工作具有建议投票权的委员会主任

      外,其他人员为:

      “1°由国家行政法院副院长指定的一名国家顾问;

      “2°由最高法院第一院长指定的一名最高法院的顾问;

      “3°由审计法院第一院长指定的一名审计法院的主任顾问;

      “4°由科学院院长指定的一名在信息技术方面能力适合的成员,;

      “5°由文学艺术高级理事会主任指定的一名该理事会成员;

      

      “该机构成员的任命期限为六年。他既不能连任也不能罢免。

      “当该机构的成员出现空缺时,职位由替代者行使,其任命期间为前任剩余的时间。

      “该机构的主席从1°,2°和3°指明的人员中选举产生”。

      “法典第L-331-19条: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成员的职权与本部分第二章认定的

      公司、其它从事视听和影像带制作活动或提供保护作品下载服务企业的管理者、职工或曾经是管理者、职工的职权是不相容的。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成员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在从事第一款所列举营业活动的企业中拥有任何权益。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的任何成员不能参加一企业或公司的商议活动,这里的企业或公司是被‘商业法典’第L-233-16条规定的某一企业所控制,上述成员曾在该企业商议活动的前三年中从事过职业活动或拥有过委托权。

      “法典第L-331-20条: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的所有服务应置于其秘书长的领导之下。

      “对提交到上述机构的案件,根据机构主席的建议,由文化部长命令确定负责此案的报告人。

      “上述机构可以要求专家的介入。在年度财政立法草案的起草时,它建议实现其职权所需的经费。这些经费列入国家的一般预算。

      “上述机构的主席是所有费用支出的决定者。他负责向审计法院提交机构的账目.

      “法典第L-331-21条: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的决定是按照多数票原则而作出的。在出现相等票数时,机构主席的投票是决定性的。

      “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决定适应案件立案和程序的有关规范”。

      第十八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增加第L-331-22条:

      “法典第L-331-22条:当信息要素、数码或编码的一项与复制相连或与作品、表演、唱片、影像带或节目的公众传播有联系时,涉及对一件作品、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拥有权利的电子形式信息,在本章设定的条件下,受到保护。

      “上述的电子形式信息包括某一权利人提供的能够验明一件作品、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一项节目或权利享有者的所有信息、对某一作品、表演、唱片、影像带或节目使用的方式和条件的所有信息以及代表全部或部分上述信息的号码和密码”。

      第十九条

      对知识产权法典第L-332-1条的修改:

      第一项被补充为:“或所有对法典第L-331-5和L-331-22条所表明的技术措施和信息造成妨碍的样品、产品、机器、装置、组成或方法”。

      第L-332-1°条被补充为:(命令中止正在对某一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的行为)“或对第L-331-5和L-331-22条表明的技术措施和信息实现侵害的行为”。

      第L-332-2°条补充为:在“命令扣押,不论任何时间,已经或正在制造的对作品的非法复制品”后增加“已经或正在制造的侵害第L-331-5和L-331-22条所指技措施和信息的样品、产品、机器、装置、组成或方法”…

      第L-332-3°条补充为:(命令扣押收入,这些收入来自各种方式的对作品进行违反著作权的复制、表演和分发),“或来自对第L-331-5和L-331-22条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和信息的侵害”。

      第二十条

      对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1条的修改:

      “法典第L-335-1条:司法警察中的有权官员可以,自发现有本法第L-335-4到第L-335-4-2条的违法犯罪行为起,扣押违法复制的唱片和影像带、违法制造和进口的样本和制品、侵害法典第L-331-5和L-331-22条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和信息的所有样品、产品、机器、装置、组成或方法以及为进行上述活动所特别安装的机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2条后,增加第L-335-2-1条的内容:

      “第L-335-2-1条: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欧元罚金的行为是:

      “1。故意和以各种方式编辑、置于公众获得状态或向公众传播以使公众非法获得作品和保护制品为目的的一项软件的行为;

      “2。故意唆使包括通过广告宣传在内使用前款所指软件的行为。

      “本条不适用于以共同合作、研究或对不需要支付作者补偿的文件或制品进行交换为目的的软件”。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3条后,增加第L-335-3-1和L-335-3-2条两款:

      “第L-335-3-1条:(一)为研究以外的目的,有意通过译码、编码和其它旨在绕开、抵消或取消一项保护和控制设置的个人介入行为以改变一件作品的保护,从而对法典第L-331-5条规定的一项有效技术措施进行侵害,当该侵害是通过使用下款所指某一技术应用、设施和部件以外的方式而实现的时,处三千七百五十欧元的罚金。

      “(二)通过下列某一方法,直接或间接故意获取或向他人建议使用设计或专门适合对法典第L-331-5条定义的一项有效技术措施造成侵害的方法的,处罚为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1。为研究以外的目的,对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进行制造或进口的;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以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的销售、出借或出租为目的而进行储存,或为此目的而提供或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状态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为实现相互兼容性和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第L-335-3-2条:(一)为研究以外的目的,通过个人介入有意取消、改变第L-331-22条针对的信息要素的设置,但不要求该介入对具有设计或专门适合该目的的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项存在部件的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对著作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以三千七百五十欧元的罚金。

      “(二)通过下列某一方法,直接或间接故意获取或向他人建议使用设计或专门对法典第L-331-22条定义的一项信息要素进行删除或改变甚至是部分性的方法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对著作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1。为研究以外的目的,对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进行制造或进口的;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以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的销售、出借或出租为目的而进行储存,或为此目的而提供或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状态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对第L-331-22条所指的已被删除或改变某一信息要素的作品,有意直接或间接的实施进口、分发、以任何形式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的状态或向公众传播,目的是对著作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四)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以研究实现相互兼容性和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4条后,增加第L-335-4-1和L-335-4-2条两款内容:

      “法典第L-335-4-1条:(一)为研究以外的目的,有意通过译码、编码和其它旨在绕开、抵消或取消一项保护和控制设置的个人介入行为以改变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的保护,从而对法典第L-331-5条规定的一项有效技术措施进行侵害,当该侵害是通过使用下款所指某一技术应用、设施和部件以外的方式而实现的时,处三千七百五十欧元的罚金。

      “(二)通过下列某一方法,故意获取或直接或间接向他人建议使用设计或专门适合对法典第L-331-5条针对的有效技术措施进行侵害的方法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1。为研究以外的目的,对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进行制造或进口的;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以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的销售、出借或出租为目的而储存,为此目的而予以提供或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状态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为相互兼容性和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第L-335-4-2条:(一)为研究以外的目的,通过个人介入有意取消、改变第L-331-22条针对的信息要素的设置,但不要求对具有设计或专门适合该目的的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项部件的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对著作邻接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以三千七百五十欧元的罚金。

      “(二)通过下列某一方法,直接或间接故意获取或向他人建议使用设计或专门对法典第L-331-22条针对的一项信息要素进行删除或改变甚至是部分性的方法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对著作邻接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1。为研究以外的目的,对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进行制造或进口的;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以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的销售、出借或出租为目的而储存,或为此目的而提供或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状态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对第L-331-22条所指的已被删除或改变某一信息要素的一项表演、一项视听制品、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有意直接或间接的实施进口、分发、以任何形式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的状态或向公众传播,目的是对著作邻接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四)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为实现相互兼容性和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10条后,增加第L-335-11条:

      “法典第L-335-11条: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为个人目的对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并利用相互交换软件提供的一件作品、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所进行的未经许可的复制。

      “这些规定同样不适用于,当公共传播是辅助性的并自动来源于上款规定条件下的复制,为非商业目的,利用公共网络传播服务方式对一件作品、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而进行的公共传播行为。

      “上述两款所针对的行为构成国家行政法院命令所认定和制止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10条后,增加第L-335-12条:

      “法典第L-335-12条:拥有到达网络公众传播服务的权利人,当在获得有关权利人同意并依照2004年6月21日‘数字经济的信任’法律第6-I-1条的规定将进入通道提供者建议的安全措施予以实施时,应保证通道进入的使用不具有以未获本部分第一和第二部分确定的权利人的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或表演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有关修改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5到第L-335-9条的词语适用,不具有实质性内容(略)。

      第二十七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10条后,增加第四章:

    第四章 非法下载的预防
      

      “法典第L-336-1条:当一种软件被主要用于非法获得文学艺术产权保护的作品和制品时,一审法院院长就保全申请可以责令以强制措施形式采取必要措施对这一权利予以保护并符合作品的原状。

      “所采用的措施不能产生歪曲软件基本特征或其原始用途的效果。

      “法典第L-332-4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所指的软件”。

      第二十八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10条后,增加第L-336-2条:

      “法典第L-336-2条:从事将进入通道提供给网络公众传播服务机构的营业活动人员,应自己付费向这一通道的使用者寄送对艺术作品下载危险和非法实施行为的警惕性邮件。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决定对该邮件散发的具体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342-3条后,增加第L-342-3-1和L-342-3-2条的内容:

      “法典第L-342-3-1条:第L-331-5条的有效技术措施是为了阻止或限制依据第L-342-1条规定制作者不允许的基本数据使用而采取的,该措施可以享有法典第L-335-4-1条规定的保护。

      “但是,允许使用第一款指的保护技术措施的基本数据制作者,根据第L-331-8及后几条款的条件,应采用有效方式使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会剥夺第L-342-3定义的例外措施受益人的权益。

      “所有涉及本条第一款技术措施引起的对第L-342-3条规定的例外措施享有权限的纠纷由法典第L-331-17条规定的技术措施控制机构负责处理。

      “法典第L-342-3-2条:与基本数据制造者权利有关的电子形式的信息,根据法典第L-331-22条的规定,可以享有第L-335-4-2条规定的保护”。

      第三十条

      (一)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20条被补充增加第4°项:

      “4°条:通过电磁波途径对某一作品电视传播的许可,包括对在建筑物或所有

      居住性集体建筑物内部网络上进行的非商业目的电视传播的播发,该网络是由产权人、共同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的代表负责安装的,其唯一目的是使这些建筑物或所有居住性集体建筑物的每一家庭能够连接在本区域内通过电磁波接收电视传播的集体装置”。

      (二)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216-1条后,增加第L-216-2条:

      “第L-216-2条:通过电磁波对一位表演者的服务、一个视听传播企业的一种

      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的电视播发的许可,包括对在建筑物或所有居住性集体建筑物内部网络上进行的非商业目的电视传播的播发,该网络由产权人、共同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的代表负责安装的,其唯一目的是使这些建筑物或所有居住性集体建筑物的每一家庭能够连接在本区域内通过电磁波接收电视传播的集体装置”。

      法案第二部分国家、地方行政机构和行政公共机构人员的著作权(略)

      法案第三部分对接收和权利分配的公司的适用规定(略)

      法案第四部分版本备案(略)

      法案第五部分其它规定(略)

    结束语
      通过对法国2006年6月30日数字信息网络法律的分析,我们发现其立法者不只是停留于对指令一些基本原则的认可,而是对其内容作出具体和详尽的规定,使公众和司法人员可以清楚的了解、遵守和应用。如对教育领域范围的确认、对残疾者资格的认定,对享有例外权主体的要求等。另外,由於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和基本数据的保护的内容和特点存在差异,法国立法者采用了其知识产权法典的条款模式一一作出规定,而没有加以混合。至于侵权的刑事保护,该法案对不同方式的侵权采用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条款的详细程度值得我们借鉴。

      就技术措施方面,该法案在肯定其使用的合法性时,对其实施的标准和范围作了相应的限制。这种将知识产权人权利和使用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做法,虽然遭到了一些信息网络服务公司的反对,但其积极意义不可忽视。

      为了处理好保护技术措施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法国新法案设立了专门机构加以调整。虽然该机构具有行政性特点,但不受其它任何行政机构约束,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办案方式具有显著的进步因素。

      【作者介绍】法国巴黎十大欧盟和比较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博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刘波林,《完善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中国著作权制度》,摘自《Chinapatents&Trademarks》2004年第一期,第72-75页。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年将正式出台,来源:第一财经日报,www.ce.cn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在征求意见,材料来自网站:www.pep.com.cn/200503

      [4]该指令的全文见欧盟官方网站:europa。eu。int

      [5]该指令的全文见欧盟官方网站:europa。eu。int

      [6]资料来自法国政府网站:www.legifrance.gouv.fr

      [7]europa.eu.int/rapid:le9avril2001,lecommuniquédepresse:LaCommissionsefélicitedel'adoptionparleConseildeladirectivesurledroitd'auteurdanslasociétédel'information.

      [8]该指令的全文见欧盟官方网站:europa.eu.int

      [9]材料来自法国国民议会2005年7月6日的会议纪要:www.assemblee-nationale.fr/12/europe/rap-info/i2447.asp

      [10]法国许多新闻媒体对法律的通过作了评论和报道,如:fr.news.yahoo.com,permanent.nouvelobs.com,www.humanite.presse.fr:由於法国右派-共和国保卫联盟-在议会中的议员占据绝对优势,虽然左派和其他小党派的极力反对,该议案最终以286票赞成,193票反对,2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

      [11]材料来自法国国民议会官方网站:www.assemblee-nationale.fr;雅虎网站:fr.news.yahoo.com,le7juillet2006,Fran?oisBayrousignelerecoursduPSsurlesdroitsd'auteur.

      [12]文章中斜体部分是本文笔者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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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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