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讨论
(一)掺假制假食品在《食品卫生法》第9条7.8款明确规定:“禁止食品掺假、掺杂、伪劣,影响其营养卫生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依据《食品卫生法》42条、责令停业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以上处罚与掺假制假食品者所牟取利润相差甚远,由于掺假制假食品投入较少、设施、随地租房即可生产。生产者交纳少量罚款后到其他地方另起炉灶再重新生产,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打游击,玩耍猫捉老鼠的游戏。而国外对于此类事件以大金额罚款(一般40万-100万元)几乎导致生产者倾家荡产,来禁止食品掺假制假行为。
(二)掺假制假食品黑窝点大多数在偏僻农村和郊区,用高租金租用农民闲置房屋就地加工,生产一段时间后,如果听到风吹草动则无影无踪转移生产地点。
(三)掺假制假食品销售主要分布在农村,由于该食品成本低而利润较高,销售方式以代销或者低价位批发个体销售商,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服务”。故农村小卖部,副食门市部则成为该食品销售主要市场。
(四)卫生监督人员不足、业务水平低、政府投入资金少、相关检验设施与方法滞后,由于交通工具和取证工具不能够满足卫生执法工作需要,不能把该食品禁止在消费者食用之前。大多数掺假制假食品案例都是在食品卫生执法接到举报,或者无意中现场卫生监督发现的。另外发生突发事件或者致残致死人命时,惊动了政府才进行调查处理。
(五)掺假制假者大部分人员是食品加工企业中工作过具有一定技术的人员,他们掌握该食品加工基本工艺。另外他们将厂内产品商标等技术资料,以盗窃或者廉价购买方式储存起来,供自己使用。
二、对策:
(一)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配合司法部门对该事件案例在卫生处罚基础上追加当事人故意伤害人类罪进行刑事处理,亦可以以大金额罚款禁止食品掺假制假生存环境。
(二)向社会公布掺假制假食品情况,发动广大群众人人监督,举报掺假制假食品生产场所、销售储存地点。实行举报悬赏制度,利用高额悬赏,促使群众对举报的积极性和实惠性,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
(三)要依靠科学,依据法律排除一切干扰,尤其对地方保护现象不能手软。要坚持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的原则,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及时掌握第一手违法证据,根据产品特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了解该食品对人类危害的程度,但不能以任何理由作为不规范执法理由。
(四)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监督的同时,向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调查收集食品卫生安全的科研数据,以及假冒伪劣食品在市场动态信息。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食品掺假制假相关课题,以提高监督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去向。
(五)加强食品企业内部管理,尤其名牌企业拳头产品的外包装、商标、工艺配方等技术资料严格管理,并制订可行性的管理制度,对技术资料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要有严格资料领取制度,并有详细登记记录。另外名牌企业要派一部分技术人员深人食品市场,随时掌握假冒伪劣的产品进入市场情况,发现可疑问题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以便卫生执法机构溯源寻查。使假冒伪劣食品没有销售市场,掺假制假食品没有生存环境。
【作者介绍】甘肃省张掖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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