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郴州矿业乱象丛生,首先是由于政府部门对矿业开采监管不严导致。这里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便会引来一批逐利者。当地“黑社会”看到有利可图,便又加入逐利者之列相互之间抢矿。在激烈的角逐中,最后得胜者必然是有保护伞的“黑社会”。随着“黑社会”经济权利的膨胀,于是他们一处一处地打点,将“靠山”延伸到政府某些领导的身上。按理,从矿产的发现到挖掘,政府部门应该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他们应该站在群众利益、长远利益的高度,对当地的矿业开采进行规范和整治。但放眼郴州的领导干部,一个个在暴利的趋使之下与“商、黑”拧在一根绳索上,即有“涉矿非法利益链条”之称。这便又是出现一个很有意思的“连环套”:整治矿业乱象需要政府干预,而正是这种干预中官员与小矿主合谋,又导致了矿业乱象屡屡发生。
这让笔者想起美国道格拉斯·诺斯在论及政府(国家)的作用时曾经提出,促使一个社会走上经济增长路径,政府(国家)的功能远不是仅仅推行自由放任的原则。因此,从这点出发,一个国家(政府)必须当一个有效、公正的契约第三执行者。第三执行者强制实施意味着国家(政府)应该强大到能有效监督产权、强制实施契约。然而,纵观各地政府部门,他们的确能够有效监督产权,胜任第三执行者的职责,但缘何对矿业监管不严?其原因是管理该国家(政府)的人利用这种权利来谋取自身的利益,牺牲社会其他人的利益。这就是有名的“诺斯悖论”。
倘若只是某位领导干部身上存在“诺斯悖论”,矿业乱象便不会这么严重。但关键是官、商、黑坑瀣一气在郴州已经是一种常态。“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这种官场生态之下,即便一个贪官倒下了,新调来的贪官怎不刮地三尺?即使有雄心壮志想根除矿业乱象也难,想想不难明白,郴州大大小小的官员上千人,一个领导干部再廉正又能廉正到什么程度?要么遭到当地富商、“黑社会”的“整治”而“同化”,要么只能闭口不言,长此以往,管理者便从第三执行人转变到被执行主体。虽然政府制订了关于采矿业的规则,同时也对落实这些规则进行监督,对违规者进行了惩罚。正是由于政府官员手中拥有了这种权利,使得他们演化作小矿主争相“寻租”的对象,这就是郴州矿业乱象长期存在而不受打击,而且打击之后又屡次反弹的根源。监管部门不是看不到,而是他们不想损害自己的利益,不是管不了,而是不想管。甚至可笑的是,倘若上级部门来检查,还会有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给采矿者通风报信,提供庇护。正是这种纠缠不清的关系决定了整个郴州矿业乱象,百姓寄予厚望的管理与监督机构不得不形同虚设。
依笔者之见,治矿业乱象须走出“诺斯悖论”怪圈——建立在一个拥有监管权而同时该权利又被有效地限定了的政府部门,从而使得追求私利的政府官员们不得不做增进公共利益的事。不能仅仅止于呼吁政府加强管理,制定和落实各项采矿制度,同时还应该呼吁加强政府体制改革,使得拥有管理权利的官员正确行使这种权利,真正落实各项遏止矿业乱象丛生的规则。倘若不是这样,即在没有对各级官员有效制衡的前提下,一味强化政府对采矿生产的管理,最后的结果还是官、商、黑串通一气,矿业乱象依然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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