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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罚款是为完成“任务量”、警察抓小偷也是为完成“指标”———针对社会上对公安工作中“指标”的模糊认识,日前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接受多家媒体专访,详细解释了北京市公安局如何运用公安业务“数据常量”取代“指标制”指导警务工作,以及3年以来“数据常量”对公安工作模式产生的影响。
俗话说,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以“指标制”给予民警一定的工作压力,容易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过,指标于民警执法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则利国利民,用得不妥则贻害无穷,当指标成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惟一标准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与畸变。
无可否认,“指标制”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在一个法治文明不断进步的年代,这种“指标制”已经不合时宜。简单、片面的指标衡量制度很容易使民警陷入“GDP式的怪圈”,容易滋生“数据崇拜”,一切以指标为中心,把指标当成了自己执法的目的,甚至为了完成指标任务而“不择手段”,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人民警察的形象,影响警民关系。
而报道中所说的“数据常量”则是一个发案合理值,包含110刑事和治安警情、严重刑事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3大类14项数据。作为实现“平安奥运”目标的一项举措,数据常量体系现已覆盖首都公安各个领域,“哪个地方哪类犯罪高出设定数据,就表明不安宁,民警没完成任务”。
从“指标制”到“数据常量”,可以使责任民警不必为了完成指标而“处心积虑”,或者本该告知的也不告知,甚至制造冤假错案。还可以防止一旦指标任务完成,就没什么压力了,滋生惰性,导致执法随意性大。
废除“指标制”,实行“数据常量”的衡量标准,有望实现警意和民意的和谐一致。过去,一些民警愿意发案,因为发案可以增加收入,现在民警不愿意发案,这才与民意是一致的,才是真正的为民执法、和谐执法。
北京公安废除“指标制”的做法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它是执法理念的进步,是法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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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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