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长江委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全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可持续发展水利以及新时期治江思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促进长江治理开发与保护、构建流域和谐社会、提高流域管理水平提供舆论支持。
第四条 长江委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委党组统一领导、委办公室归口管理、宣传出版中心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五条 长江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治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超前策划、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长江委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委办公室、直属单位党委、宣传出版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研究对外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工作思路和基本目标,研究审定全委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和重要的工作制度,对全委新闻宣传工作进行部署和总结。
第七条 长江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长江委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委系统宣传工作。
第八条 直属单位党委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等意识形态领域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委系统党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宣传出版中心是委属专业新闻宣传机构,对全委的宣传工作进行行业指导,承担长江委对外宣传的具体工作,管理、运行好委主办的新闻媒体,不断提高媒体的宣传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相关制度,对本单位自办媒体进行管理,做好本单位新闻报送或发布工作,按规定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提供必要的新闻线索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要把新闻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新闻宣传工作专、兼职人员。
第十二条 委办公室、直属单位党委、宣传出版中心应加大新闻宣传的策划力度,每年围绕治江中心任务,有重点的策划和组织三-五项影响大、主题新的重大宣传活动,形成声势,突出实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策划有影响、突出中心工作的宣传活动,并抓好落实。活动结束后,相关单位应搜集、整理、分析和总结宣传报道情况和效果,报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长江委重要新闻优先通过长江水利网、《人民长江报》等委内媒体向外界进行及时、准确地报道,同时有选择地向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水利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日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媒体和新闻网站积极投稿或提供新闻素材。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宣传出版中心及时了解和汇集全委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注意做好新闻报道的信息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及时报送宣传出版中心。
第十五条 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即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向委办公室报告,由委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宣传出版中心或联系合适的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六条 凡以长江委名义或受水利部委托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重大活动,需要邀请外界媒体进行报道的,由委办公室会同宣传出版中心负责联系;以长江委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需要外界进行新闻报道的,举办单位应于会议前三~五天填写《新闻报道信息报告单》,经委办公室批准后,由宣传出版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十七条 为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原则立场,严肃新闻宣传纪律,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新闻报道的稿件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稿件审核坚持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确保各媒体的新闻报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客观真实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确保宣传内容客观准确,同时加强与社会新闻媒体的协商和沟通,力求新闻报道客观公正。
逐级审稿原则。下级单位在审稿中,如对新闻稿件内容把握不准,应及时呈报上级单位,逐级审阅定稿。
领导负责原则。各级领导应对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负责,拟发布的重要新闻宣传报道须经单位领导审定或领导授权的业务部门和宣传管理部门审核。
行为自负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新闻发布或个人接受媒体采访,应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责。
第十九条 审核的内容:
(一)我委报道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治江工作,原则上转发新华社通稿;报道国家部委领导活动,须经委办公室审核后,送有关领导或上级部门审定;报道委领导重要活动,须由领导本人或领导委托他人审定。
(二)有关长江汛情、工情、灾情的报道,必须由委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委分管领导审定,重要信息由长江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三)涉及治江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数据、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事件的稿件,必须由委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委领导审定,或由委领导委托他人审定。
(四)机关各部门对外发布的其他新闻和工作动态,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委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新闻,在对外发布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把关,如有必要,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委分管领导审定。
(五)在新闻媒体上发表个人署名文章,内容涉及各部门、各单位核心业务且首次向外界公开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方能发表;内部还在研究的政策性问题,未经委领导允许,不得向新闻单位透露;只供内部掌握的信息,不得随意向外扩散;对可能涉密的事项,由委保密部门负责审核。
(六)重大活动实行通稿制。通稿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业务类新闻稿由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党务类新闻稿由直属单位党委负责审核,委领导审定。
第四章 新闻采访接待
第二十条 社会新闻媒体来我委进行下列采访活动或组稿,由委办公室和宣传出版中心负责接洽:
(一)采访委领导;
(二)对我委的主要工作、重要活动进行采访或组稿;
(三)采访机关各部门;
(四)采访委属各单位领导,或委属各单位承担但涉及长江委全局性的工作。
对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委属单位内部事项进行采访,由各单位自行接待,并将采访情况报委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来我委采访,须先到委办公室登记;境外媒体还需先到委国际合作与科技局登记,并报委办公室。委办公室在审查记者采访要求时,应向记者明确表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访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委办公室根据采访内容确定是否接受采访和被采访人,重大采访活动由委领导确定被采访人。
第二十三条 委办公室应在收到采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新闻媒体是否接受采访。如接受采访,应及时联系并通知被采访人做好相关准备,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新闻媒体的采访、组稿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记者采访的时间和内容须与其事先申请并经批准的一致。如需增加采访内容或变更时间,由被采访单位报经委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同意的采访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安排。
第二十五条 被采访者接受采访后,须向采访记者要求在刊(播)前审核其所采写的新闻内容,以免新闻失实。
第二十六条 社会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向委领导约稿,由委办公室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由相关单位提供素材,委办公室组织落实。采访内容需经委办公室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新闻的准确性,防止授人以柄,各单位一般不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遇到特殊情况确需接受电话采访时,可由有关领导授权通过新闻发言人方式或指定专人回答。
第五章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八条 长江委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长江委新闻发言人由委领导或委办公室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经长江委授权并以长江委名义,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不定期地公布治江事业和长江委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社会关注的、需要以长江委名义表明态度或解释说明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第二十九条 长江委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宣传出版中心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委属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新闻发言人,报委办公室备案。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应确定一名新闻发布联络员,报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长江委新闻发言人原则上必须按照长江委集体研究的意见对外发布。特殊情况下,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但必须以坚持长江委的原则立场为前提,并在发表意见后及时向委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委党组或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长江委新闻发言人可以邀请有关委领导或委内专家参与新闻发布。
第三十三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约见或接受记者采访;举行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情况介绍会等。
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按规定程序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主要包括:流域内发生的重大汛情灾情、重大水污染事件、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故、重大水事纠纷,委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件、重大隐患,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敏感事件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确定对外报道口径,审定报道方案,对主要稿件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由委新闻发言人或委新闻发言人委托的单位、部门、个人负责对外发布。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消息,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关注、搜集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新闻线索,获取的新闻线索应在第一时间向委办公室报告,不得拖延、隐瞒,同时要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报道要注重现场采访,委属媒体记者或相关单位新闻发言人、宣传工作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所涉及的单位要给予密切配合;一时难以赶赴现场的,要通过委有关业务部门或其他渠道准确获取信息。
第三十九条 新闻记者或专职宣传工作人员在相关单位新闻发言人指导下开展工作,采访过程中应与委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第四十条 不宜对外公开的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需向水利部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反映的,一般采用内参形式。
第七章 宣传保障
第四十一条 委对外日常宣传经费纳入委办公室年度预算,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从重大业务经费中单独列支。举办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立项时,要安排专项宣传经费。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年度宣传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工作经费预算,保证宣传计划的落实。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包括采访、影像、通信、交通、上网等工作条件和设备。宣传出版中心设备更新和添加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委里统筹解决。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新闻宣传工作岗位,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长江委对在治江新闻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措施为:
(一)设立长江新闻奖。面向社会和委内媒体,每两年组织一次好新闻作品评选活动,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从对外宣传经费中列支;
(二)在长江委组织申报的重大活动的评先表彰中,要考虑参与活动的新闻宣传单位和个人;
(三)每两年评选一次全委宣传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五条 委级宣传评先表彰的组织工作由委办公室和直属单位党委共同负责。
第四十六条 凡在新闻宣传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或失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主要领导和新闻宣传工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致使重要宣传活动计划无法正常实施,严重影响宣传效果或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部门或单位对外发布新闻严重失实,并使新闻媒体发表具有严重不良影响的报道的;
第四十八条 委属新闻媒体及新闻宣传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指定的新闻宣传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治江新闻宣传工作进展计划的;
(二)组织和发表新闻稿件,不按要求送审,擅自发布长江汛情、工情、灾情等消息,造成报道严重失实,给治江工作和长江委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新闻采编和宣传活动中,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和政治纪律、宣传纪律,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对我委有关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敏感问题发表意见,给治江工作和长江委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关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被采访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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