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新办法明确,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有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企业负责人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连续三批产品及生产用水的卫生学检验报告(由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等。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有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经营负责人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和索证档案等。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从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经营负责人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建立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和索证档案等
新办法还首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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