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 新闻背景 】

      帮助
     
      北京消息:近日,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四条 体育竞赛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实行对体育竞赛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支持体育竞赛。

    第二章 规范与安全
      第七条 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主办者)应当对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体育竞赛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办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体育竞赛: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十条 主办者举办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等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和其他需要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体育服务标准。

      对国家未制定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项目,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体育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的场地、器材、设施应当符合体育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体育竞赛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主办者不得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

      第十三条 主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第十四条 主办者在体育竞赛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本市提倡主办者投保与体育竞赛安全有关的险种。

      第十六条 参赛者参加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和其他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竞赛前,主办者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和咨询。

      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体育竞赛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体育竞赛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对体育竞赛的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当选聘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裁判员,不得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市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举办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工商等行政许可的,主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举办下列体育竞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

      (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三)冠以“北京市“、“北京“、“首都“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四)跨区、县的体育竞赛;

      (五)单场次参加人员50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

      第二十二条 举办本区、县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由举办体育竞赛所在区、县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举办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举办竞赛所在区、县的体育行政部门实施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办者申办体育竞赛,应当在举办体育竞赛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审批、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主办者的身份证明或者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体育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和经费预算报告;

      (五)设备、器材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六)体育竞赛场所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审批、登记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体育竞赛的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主办者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十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主办者。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体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实行登记管理的体育竞赛,登记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建立档案,并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主办者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原审批、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举办地点、内容或者举办体育竞赛所需器材需要改变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原审批、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原审批、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原审批、登记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名录和本市体育竞赛审批、登记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级裁判员的注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级裁判员的注册。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评定裁判员的技术等级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对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竞赛的举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体育竞赛主办者或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举办体育竞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确有必要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公众有权查阅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派出督察员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及有关合作方对体育行政部门和市级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四条 主办者应当在体育竞赛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登记部门提交竞赛情况总结、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或者体育竞赛所需器材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