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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3日,江西省上栗县两家花炮厂的送货车在通过辽宁省绥中县万家收费站时,被绥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张利民、耿玉刚以“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为由将货物扣押,并开具了一张既没有复写、也没有公章的“扣押清单”。2005年9月28日、2005年12月7日上述二人又以同样理由扣押了两车货物,三车货物价值合计55.8万元。至今时间快一年了,仍未收到绥中县公安局对此案的任何处理意见。货物被扣押后,货主向绥中县公安局及治安大队提供了各种合法手续,但没人理睬。货主称,听说货物被扣押几天后,张利民、耿玉刚就伙同治安大队长将其卖掉了,钱也没有上交财政。
只听说以前农民卖粮遇到打“白条”,没想到绥中县公安局执法也打“白条”。扣押清单要复写要盖章才能生效,这种基本常识连货主都明白,难道执法的民警不知道?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身为其上级部门的葫芦岛市公安局竟然也为这种行为辩解,称“没有违法”,还特别强调“扣押清单上没有盖公章不影响法律效力,没有复写也不要紧,因法律上没有要求复写”。
真是天大的笑话!真不知道张利民、耿玉刚两人的行为没有违反的是哪家的“法”?既然“没有违法”那就是正常执法,不知道他们执的又是哪家的“法”?可以肯定的是,此“法”决不是国家制定的法,而很可能是葫芦岛市公安局自家制定的“法”,莫非葫芦岛市公安局自己制定的“法”大于国法?
我不相信葫芦岛市公安系统没有学习和贯彻过《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但我更相信这些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贯彻落实。不知道他们心里是否有听证权、复议权、异议权这几个法律名词。相反,那唯我独尊的傲气,一个小小的外地货主能奈我公安局何的霸气,倒是给人印象深刻。
作为一个普通百姓,笔者建议葫芦岛市公安局的领导们先废除了自家制定的“法”,再带领部下好好学习一下《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免得再闹出这种家法大于国法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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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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