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3日,在福建漳州打工的湖北麻城青年汪中锋,骑摩托车搭载两人外出,被阳新县司机梁传财驾驶的大货车撞死。阳新县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3名死者的亲属损失共18.9万元,然而肇事司机逃匿,其家庭也十分困难,法院经过多方努力,执行多年没有结果。受害的3个家庭从2002年开始不断上访,9次进京。2006年9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接访,详细了解案情后,让他们26日在家等候“兑现”。三级法院共筹措19万元,提前两日将救助金送到3个家庭,从此,他们不再为此奔波。死者的亲属向法院写来感谢信说:“这次法院给于我们执行救助基金,解决了我们受害的3个家庭生活中的困难,也解答了我们心中的疑问,是为我们老百姓办的实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真诚的感谢阳新县人民法院并请你们代表我们受害的3个家庭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院表示感谢。”
湖北高院执行局局长陈平安介绍,“执行难”有1/3以上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根本无力赔偿,或者逃匿。申请执行人权益受到侵害,又遇到一位“光脚的”,无疑是雪上加霜。这样难免心存积怨,迁怒、怪罪法院。于是到处上访,有的缠访不止甚至走极端。一些政府部门负责人说:为了到武汉、北京接那些上访者回来解决问题,差旅费都不知道花了多少!
“法院执行受阻,受害方生活确有困难,司法要彰显人文关怀。”为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2006年3月,湖北高院开始探索建立司法救助,身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吴家友院长为此多方呼吁,“温暖群众受伤的心,维护法院的公信度,促进社会和谐。”
2006年11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司法救助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湖北高院制定专门办法:财政分级负担,量力而行,纳入预算。省、市、县级分别安排数百万元、数十万元和数万元,以后随财力逐步增加;现阶段救助范围主要限于民事诉讼赔偿5万元左右,双方均为特别困难对象,受害方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今后逐渐扩大救助范围,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救助将择机推行;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原则上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予以救助,二审终结的,两级法院共同负责;一审、二审后,由省高院再审的,由三级法院共同救助。据湖北高院有关负责人说:司法救助不是“代人受过、替人消灾”。救助资金来自财政,属于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和生活救济,决不是代替侵权人赔偿。判决要继续执行,执行到的款物要补足受害人应得的赔偿,剩余部分纳入司法救助基金,继续用于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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