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即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以双方合意为基础,协调始终充分尊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不强迫任何一方接受协调;二是坚持协调适度原则;三是坚持掌握时机,灵活协调原则;四是坚持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协调采用合议制原则;五是坚持依法协调原则。反对以牺牲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换取和解,反对行政主体在本身法定职权外,用其他机关的权利与相对人达成和解,反对法官在明知某些做法“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仍进行诉讼协调。
“四”即掌握四技巧。切实在“望、闻、问、切”方面下功夫。所谓“望”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神态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闻”就是通过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问”就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从而更进一步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最终目的。“切”就是在查明事实,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的基础上,找准协调的契合点,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有针对性的协调。
“三”即在开展协调前理清三关系。首先是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以便把握案件的走向;其次是理清案件的历史关系,搞清案件发生的缘由,了解案件的历史背景;再次是理清案件的经济关系,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共同点。通过理清案件三种关系,做到洞悉案情,为协调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即二结合。即教育疏导和加强防范相结合,依理依法和讲究政策相结合。
三年多来该院审理的69件行政诉讼案件,经协调撤诉的25件,撤诉率达36.2%,其他案件经协调虽未撤诉,也使当事人之间取得谅解,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得到理解,无上访情况的发生,矛盾纠纷激化率为零,实现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有效地促进了抚州的和谐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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