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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师网:让更多的人有正当表达的自由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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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四川省仁寿县高家镇卫生院院长程柏林到镇政府反映情况,因语言不和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和推搡。据此,仁寿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对程柏林作出五日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程柏林不服,四处喊冤上访至省人大。仁寿县警方在未经省人大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冲击数道警卫岗亭,对上访的程柏林实施“捉拿”。

      该事件引起各地媒体的争相报道和评述,其中,《法制日报》以题为《上访公民省人大被“捉”使法治文明蒙羞》评述此事,认为该事件是对法治文明的一次深度羞辱,它所挑衅和破坏的社会基本法治认识是多维度、多方面的,是一次可能被无限扩大的公权力“对话”公民私权的事件,是对程序规范、价值信条和民主权利的无端伤害。此后,中国人民大学的张志铭教授称“在历史上,教堂、租界可能成为庇护场所,但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人大的办公场所可以庇护违法者”,主张可以在省人大捉拿上访者。

      值此在该市召开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工作座谈会之际,程柏林上访被“捉”事件,促使我们对法治的内涵和程序的功能进行追问,对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彰显社会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和谐进行思考。

      三千年前,亚里斯多德提出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那么,我们讨论依法治市实践与理论问题,不仅要反思在实践中是否有“良好的法律”,即是否有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应能够充分地妥善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充分地赋予相关人表达自由的权利和实现该权利的程序;同时,我们还要反思,有了良好的法律后,利益相关人是否普遍地遵守法律,包括裁判者、执行者和相关当事人是否按法定的程序办事。

      一、程序的保障功能

      法治的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我国强调实体正义(实质正义)已经得到充分的认识和较好的重视,但是,对程序正义的含义和功能的认识和重视不足,实践中我们缺少的正是如何保障当事人实现权利的程序或路径,及在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后将不满归由程序中吸收消解的功能。法律为当事人设置一项程序的权利就是为当事人设置实现实体正义的路径,法律为执法者设置一项程序义务就明确了执法者的权力边界,以及必须完成程序义务以保障当事人表达自由和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的责任。因此,程序的设置和执行既限制了公权力又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具有保障的功能。其含义是:

      1、不得越权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不得越权原则,公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因此,公权力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等都是有权力边界的,不能随意甚至无限度扩大,否则会对相对人造成伤害也会对法制的形象造成伤害。在法治社会中,特别是涉及公权力的运行方面,主张“不论白猫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的论断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它将混淆执法主体和忽视法定程序,最终导致社会的无序和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受到无端伤害,法律权威受到挑战,以至于法律得不到人民的信仰。最近该市学习佛山等地成立了义务反扒队,受到媒体的热捧。据消息反映,该市某机关为义务反扒队员发放工作证,这是一种授权行为,法律并未授权公权力可以随意转让,一旦随意对外转让、授权则应视为行政越权行为,同时也构成行政不作为。

      对于公权力的限制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2、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给予利益相关人平等表达意见和申辩的权利。不论在司法程序还是行政执法程序中,首先应当确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给予当事人应有的程序权利,如告知申请复议、申请听证、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在各个程序进行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和申辩的权利,例如,在诉讼中应当给予被告人答辩权利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庭上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特别应当保障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的权利,律师的发言不应被裁判者无故地中止。只有这些正当程序得到真正执行,当事人才能真切地感到裁判者或执法者是公正、文明的,否则,在程序进行中就埋下一方当事人不信任裁判者或执法者,进而不信任法律和对处理结果抱有敌意的恶果。近年来本人作为法律界专业人士代表参加了惠州市调整城镇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惠州市区(惠城区)调整公共汽车票价听证会和惠州市区(惠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听证会,主持听证会的惠州市物价局逐渐适应了听证程序,并能够较好地保障听证会代表充分陈述和质证的权利,使该市在涉及民生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能够依法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提高了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3、有条件地拓宽当事人的参与程序和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路径。

      政治文明是法治社会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民主法治建设中有条件地扩大公民的参政议政渠道,实际上是拓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程序。例如,该市近几年召开市人大会议期间,设置非人大代表旁听制度,确立了市民参政议政的程序,但是根据《惠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设旁听席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旁听人员按大会秘书处的通知旁听大会的各次全体大会,根据需要或旁听人员的要求安排一次座谈会听取意见。这一程序的设置在执行中不能扩大旁听人员获取的大会信息,不能有效地完成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监督,因此,该程序的设置形式宣示大于实质价值。本人作为本次大会的旁听人员在市人大举行的座谈会上,提出旁听席程序设置中旁听人员的参与度低,应当修改程序规则为允许旁听人员在大会中参与会议的全过程特别是各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以便真正起到参与和监督的作用。

      给予当事人充分地表达意见是在具备适当表达机制的前提下实现的。当事人相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其占有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法律要求公权力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使权利救济的程序和权利,并且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物质或其他便利条件,以使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救济方法。当前,该市各部门采取了各种方法和途径扩大拓宽当事人表达意见和获取权利救济的途径,这是该市依法治市的良好创举。如市政法委联合接访、市人大邀请社会各界召开座谈会、市电视台第一直播室栏目开播等,上述举措扩大了民意民声上传的渠道,但仍然存在不足。因为领导人的接访时间毕竟有限,能够被接访的对象也同样有限。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拓宽当事人救济的路径,保障程柏林等上访者在正当的救济程序中能够正确无障碍地行使权利,有机会并合法地穷尽救济程序。

      该市本届人大坚持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拓宽救济路径,才有在2004年5月31日该市举行第一次市区公共汽车票价调整方案听证会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惠州市区公共汽车票价调整方案的议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认为,提价方案仅靠物价部门和专家意见还不够,要求市审计局对公共汽车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事后才有了市政府致函市人大常委请求收回发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惠州市区公共汽车票价调整方案的议案》,暂缓审议该方案。直至2005年10月21日才召开较为规范的第二次公共汽车票价调整方案听证会。本届市大常委的法治精神和重大举措受到各大媒体和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欢呼,在本市法治史册中可以大书一笔。

      二、程序的吸收不满功能

      正如赌博规则和抓阄规则一样,程序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有吸收不满的功能,实践中我们往往忽视这一功能。程序制度的设置均是建立在有限理性和资源有限的基础上的,参与者博弈中在穷尽智慧、资源甚至机会后形成的结果如果没有程序外的因素影响则参与者应当接受,这是程序制度隐含的吸收不满功能。在美国人民心目中,辛普森杀害其前妻是一个可信的事实,但其却被陪审团判决无罪。这一判决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今仍被美国包括司法界在内的人民所接受,这就是程序的吸收不满功能在发挥作用。最近,我国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出现五份不同死因的鉴定报告的情况下被告人姜某被判无罪,该案被媒体称为中国版的辛普森案,因为历经了一审和一审前的全部程序,媒体和主要法学家呼吁被害人家属接受这一结果,因为,在现有程序中穷尽措施仍然无法作出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证据认定,那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上述裁判是程序规则导致的结果。

      在赌博游戏中赌输一方除了抱怨自己技不如人之外只能埋怨运气不在己方,在常用的抓阄规则中,失败者除了埋怨己方的运气差外还有什么不接受结果的理由?可见,程序的一项主要功能就是吸收不满功能,这有助于矛盾的处理,不满一方在参与程序的过程中感知己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在程序的进展中为此所支付的成本是否值得,在程序的对抗和合作过程中对双方实力的此消彼长有正确的判断,因此,不论是在程序进行中的各方当事人和解解决纠纷还是最终由裁判者做出裁决,都将有利于各方矛盾的消解。

      三、如何保障和实现程序的保障功能与吸收不满功能

      上述介绍了程序中关于保障功能和吸收不满功能的内涵,实践中如何落实和保障功能发挥作用,这是一项重要的课题。正如法治的要义所要求的一样,公正的程序需要良好的法律作支撑,这是程序功能发挥效用的前提和根本。由于程序的保障功能和吸收不满功能都要求保障利益相关人充分无障碍地参与程序的全过程,因此,当前在立法中应当尽可能地赋予利益相关人更多的参与机会及更多的救济程序和方法,并尽量减少完成程序的成本。下面重点介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保障和实现程序的保障功能与吸收不满功能。

      1、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和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2、裁判者中立原则。不论在行政执法还是司法程序中,贯彻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执法者的公正形象。正如经济学的经典规则-----切蛋糕规则所阐述的道理一样,完成蛋糕切割者应当最后选择分配,这样才能消解和吸收程序中带来的不满。在诉讼中应当杜绝庭审法官参与辩论或随意制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3、公平和效率并重原则。拓宽和扩大利益参与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并不是无休止地争议而无处理结果,相反,正如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指出:“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而公正的审判”。因此,实践中我们强调公平更侧重于效率,杜绝如海南省临高县法院审理一桩小案件19年无结果的事件。树立“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的、不正义的”的观念,在公权力机关主导的每个程序中贯彻效率原则,不得拒绝裁判,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做到执法和司法真正便民和利民。

      程柏林作为上访者在上访的过程中被警方抓捕,是是非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在此不予论述。只是期待,该市乃至全国公权力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重视程序正义,拓宽和扩大利益相关人的参与程序和权利救济路径,继而保障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吸收争议产生的不满,消解社会矛盾,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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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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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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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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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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