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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馼就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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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下文为马馼答记者问实录:

      问:请问您,我们国家为什么要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预防腐败工作。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我们党确立了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并取得比较明显成效。在实践中反腐败斗争又从侧重惩治逐步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轨道。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主法制不断健全,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条件基本具备,时机比较成熟。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确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部署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任务,预防腐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

      从实际工作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在预防腐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预防腐败的合力,影响了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预防腐败的重大改革措施深入推进。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中的预防腐败工作,缺乏组织指导,导致预防腐败工作没有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影响了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效果。三是由于缺少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这项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因此,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有利于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是更加有效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需要。

      其次,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部《公约》汇集了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腐败的经验,提出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原则,强调在打击腐败的同时,要综合运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来预防腐败。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公约》。这样,设立专门预防腐败机构就成为我国履行《公约》的一项组织措施。

      问:请您介绍一下,我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我国第一次设立的国家级专门预防腐败的机构,必将促进我国预防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一是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的相关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国家预防腐败局首要的职责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随着改革的深入,有些根本性、综合性的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措施,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才能有效实施,国家预防腐败局可以在其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保证目标的实现。

      二是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工作范围除了涵盖党和国家机关外,还将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纳入了统一协调、综合指导的范围,拓展了预防腐败的工作领域和覆盖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效果。

      三是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我们就有了一支专门的队伍,能够长期专注于预防腐败工作。通过采集、分析有关信息,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深入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建立腐败预警机制,推动制定、实施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积极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从而提高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有利于加强预防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腐败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来预防和打击腐败,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加强这方面工作,有助于形成对我国反腐败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有利于借鉴国际社会预防腐败的经验,促进国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我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重要体现,展示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向全世界展示了我们党和国家预防腐败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对我国今后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还使我国开展预防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国际援助有了归口机构,有利于这项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和协调行动。

      问:请问国家预防腐败局从酝酿到成立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从动议到中央批准,历时四年多,应当说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早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拟订谈判过程中,我国代表团就认真研究了设立专门预防腐败机构的问题,并同意在《公约》中写入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预防腐败机构。2003年12月,我国政府签署《公约》后,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15个部门,组成了研究实施《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形成了报送中央的《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的意见》,其中的建议之一是“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2005年6月,中央原则同意了该意见。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后,为切实履行好《公约》,中央纪委、监察部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研究实施《公约》的有关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研究提出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具体方案。2006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承办这项工作,提出了初步方案。这个方案经中央纪委、监察部认真研究后上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3月,中央编办将《关于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请示》呈报中央审批。5月31日,中央正式批准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问: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的批复,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有三项:第一项职责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预防腐败协调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全会关于预防腐败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抓好分工协作,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加强综合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预防腐败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集和研究分析腐败状况以及与腐败相关的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要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定期分析评估各地区、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情况和效果,提出工作规划和建议;三是搞好政策制定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和制度的保证作用。通过组织评估改革措施的廉政风险,推动建立腐败预警机制,将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在有关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之中。广泛听取各部门、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意见,集思广益,制定和组织制定预防腐败政策和法规制度,提高这项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四是强化检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预防腐败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和解决的对策;搞好分类指导,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措施的试点工作;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项职责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这是国家预防腐败局一项有特色的职能,也是预防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体现。以往我们还没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在社会领域中开展预防腐败工作。腐败不仅发生在党政机关、公共领域和公职人员中,也会发生在各种非公共领域、私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不仅出现在国内交往中,也会出现在国际交往中。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对加强私营机构的防治腐败工作作出了规定。预防腐败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的工作。在社会领域开展防治腐败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预防腐败局在这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协助有关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和机制;在商务活动领域防范商业贿赂;在农村自治组织和城市社区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在全社会开展廉洁教育,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宣传预防腐败的办法和措施,提高社会各界防范和抵制腐败的能力。

      第三项职责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这项职责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预防腐败机构的要求。在人员、资金跨国流动日趋频繁的全球化背景下,许多腐败问题单纯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解决,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已经成为有效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在《公约》框架下,根据我国对外工作的需要以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借鉴国外预防腐败的经验,改进国内预防腐败工作;在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争取技术支持和相关帮助;对其他国家的预防腐败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开展积极、稳妥的信息情报交流;加强各种国际交往中的预防腐败工作,维护国家形象。

      问:请问国家预防腐败局组织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答:根据中央批准的“三定”方案,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副局长设两位,其中一位由监察部副部长兼任,另设一位副部长级的专职副局长。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该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30名,其中20名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己有行政编制中划转,新增10名。同时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又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内设的预防腐败室,由国家预防腐败局专职副局长兼任中央纪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室主任。在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的体制下,这样设置既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又可减少编制,节约行政成本。

      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是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不直接承担各部门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预防腐败工作。在这方面,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是支持和配合他们开展工作。

      问:请问国家预防腐败局下一步将如何开展工作?

      答: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预防腐败工作,胡锦涛总书记今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作了深刻阐述,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他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我们要按照这一重要讲话精神来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总的来说,我们要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预防腐败方面已有的工作经验,积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努力把预防腐败工作引向深入。要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权力滥用。我们拟从四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一是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和定位,建立必要的组织协调机制,尽快正常运行;二是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对一些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治本对策建议;三是加强预防腐败的政策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着力推动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四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逐步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

      如何正确履行国家预防腐败局职能,从国家宏观层面上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党的十七大即将胜利召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按照十七大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扎实有效地推进预防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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