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湖南汨罗打工仔荀勇及其家人来说,他们却不幸遭际一个底线被突破的现实。荀勇在南下的列车行至广东英德附近坠车死亡。铁路运输单位被判定对此事故负责。然而,由于牵涉到赔偿,此事件至今僵局未解,原因在于客运段仅愿支付最高赔偿款4万元。而死者家属则认为“这简直就是侮辱逝者的魂灵”。
僵持的原因是铁道部1994年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规定明确:旅客身体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额为4万元。最高4万元人民币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在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一些地方甚至达到5000美元的当下,如果将4万元人民币换算成生命尊严,怕只能是“尊严扫地”。因此如果4万元的赔偿是一种“侮辱”,也是垄断行业以部门立法的形式,对所有人的侮辱,对一切尊严的践踏。
法律侮辱人权,这可能是谁也无法面对的一个结论,却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我国相关法律确乎没有以一种维护应有尊严的方式,为生命制订一个合适的价格。这一方面是命价偏低。有人做过一个统计,按照2003年的汇率,中国煤矿工人的命价为美国煤矿工的1/37.5。过低的命价无疑是生命不被尊重,在很多行业人命轻贱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是命价标准混乱。在国内,既便是同一条生命遭受同一种非正常死亡的结果,其价格也会有很大不同。
这是一个事实:在中国,同一条生命,如果是死于空难,价格可能是40万元;如果是死于矿难,则可能为20万元;如果是因工死亡,一般则为10万元或2、3万元不等。而如果是死于车祸,还会按照户口所在地的不同,获赔标准也大相径庭,其命价相差悬殊者甚至达到83万,这就是去年深圳一起交通事故赔付案件。至于像死于铁路事故的,则最高为4万元,但这还只限于列车车厢内的旅客,如果是不幸死于列车车轮之下者,则按照1979年7月9日的规定文件,铁路方面最多只会补偿300元。
命价偏低以及标准混乱的问题,舆论唏嘘久矣。也正出于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现在看来,铁道部显然是没有准备遵此执行的,这固然表明中国在生命赔偿标准制订上政出多门的现象,但更与铁道系统一直以来都沿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自成体系的“独立王国”有关。这种“铁老大”习气,也是需要厘清的一点。
谁也无权垄断的法律精神与生命尊严。铁路部门固然可有其普通人难以撼动的垄断性格,但是,法律的精神却不应因是否面对铁老大而有所不同,铁路部门的独断与骄横更不应以国民生命价值退缩为底线。因此,至少在法律体系之内,不应出现一个独立的铁道体系。至于其它的,我们的希望则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一个最低限度的、能够体现生命起码尊严的公平命价,在此基础之上再虑以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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