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重要,无他,因为人权之外,就数物权了;物权法立法之波折,亦无他,因为近30年改革开放,物权变迁实在广泛而深刻,利益归属实在复杂而尖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到今天,其正常有效地运行,不能不依赖于法治环境的建立,而现代法治之基不能不依凭于产权的明晰。当改革之此际,物权法“格物致权”之功用,确认利益分配后果之事实,不言自明。
因利益切身,物权法不免成为各方关注与争议的焦点。十数年一部物权法草案,既是对去改革所产生的利益的梳理,亦是对未来改革利益流向的确定——把物权放在改革发展中来看,如何使改革发展之成果为全体人民共享,才是物权法之要义。
2005年8月1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以征求意见之后,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以《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巩献田以“是否违宪,是否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质问发难,而其反对者则称:“《物权法》的任务就在于保护好已经合法确立的私人财产。”
在物权法草案的争议中,立场之对峙与的认识的差异在言语上可谓剑拔弩张,在由社会急剧转型所带来的利益断层与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中,不难窥见物权明晰所蕴涵的利益搏奕之一斑。正因如此,平等保护各类所有权成为中国物权制度的必备。
现阶段我国,必然是多种所有制并存,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物权法在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上产生,也必然要适应并巩固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西方国家的物权法都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不存在所有权的类型化这一问题,因而也只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不存在平等保护的问题。与“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西方物权保护制度相比较,我国的物权制度必然要承担更多公平、和谐的意义,因而也不能回避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坚持与追求。
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成熟过程中的一部分,除了承担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产权明晰、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外,物权法应当也必须承担“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因此,我国的物权法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相比较,不但要比谁更有效率,还要比谁更公正、文明——这个公正仍然包括财富获取的历史公正;不但要比生产力,也还要比共同富裕;不但要比发展,更要比和谐发展。
如无意外,物权法草案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我们希望这部法律真正能“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并在实行中,获得制度的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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