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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物权法》草案:依法处置不良资产,保护国有资产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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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人大网2007年03月09日的《解读物权法草案》一文,《物权法》草案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人大网该文还指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法学家王家福说:“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

      由此可知两点,《物权法》一要加强国有资产保护,二要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

      不良资产的依法处置是国有资产保护的重要表现

      就国有资产保护而言,需要注意当前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须知不良资产的存在必将继续造成更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流失,急需尽快处置不良资产。现在地方上有错误认识认为:“处置不良资产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为处置后的收回额会低于国有资产额,这个差额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很明显是这是地方上对不良资产的错误认识。事实上,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也是国有资产保护的重要表现。以一定数量的资金盘活不良资产是搞活而非流失不良资产,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低价转让。不良资产是“烂苹果”或“冰棍”,如果尽早吃,哪怕能“吃”一些,否则将全部丧失“吃”的可能性。这也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根本原因。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点不是低价与高价处置问题,而是程序符合规定与否的问题。如果不良资产能以高价转让那就是收益资产就不存在“不良”之问题。《物权法》通过后,国家将依此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亟待通过宣传使得更多人、更多民营企业、外资等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知晓不良资产处置的性质,使得更多人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竞价,从而提高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率的提高,保护呆滞的国有资产,从而盘活国有资产。事实上,只要有更多的人参与竞价就能获得更高的回收率,因为最后的处置权归属于国家相关部门。笔者认为,在《物权法》通过之际,有关部门需对《物权法》进一步学习,加强认识国有资产及其保护问题,尤其是要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公司等依法处置不良资产的行为,从深层次保护国有资产。如果不对存在的大量呆滞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说不对已经依法处置的不良资产进行依法保护必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量的扩大,导致国民经济受到重大影响。

      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依法进行的交易行为

      就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利角度而言,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权利平等,市场主体不平等,市场经济就无法搞活。不良资产的处置从运作的角度来说是市场运作,但从其本质来说,是代表国家机构或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市场交易。基于《物权法》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就难以推进。我们不能因为一方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机构,就将其他市场交易主体置于不利地位,否则将使政府“失信于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指出要:维护(个体私营等)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在此方面做得并不好。《物权法》注重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当民营企业和当地百姓、当地国有、集体等各类机构因市场活动发生纠纷时,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加以平等保护,而不能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否则必将伤害了他们的“心”。因此要促进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型经济发展,并对之加以平等保护。

      由此可见,解读《物权法》,我们必须要注重:一方面要加强国有资产保护,打击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国有资产尤其是不良资产依法处置的保护,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因为不良资产处置本身就是在保护国有资产,要改变具有风险投资性的依法低价转让不良资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而是要转变观念,认识到:不良资产处置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并非构成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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